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
時間:2019-12-10 23:4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21號),通知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進行了明確。
通知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風險提示
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1、企業發生的關聯方利息支出,滿足兩個條件可以據實支出,不受比例限制:
(1)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主要包括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同期資料。
首先,企業在與關聯方簽訂借款合同時,融資合同中涉及的融資利率應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其次,該項融資行為以及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的其他業務往來也應符合稅法規定的獨立交易原則,即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企業應事先備好證明其業務業務符合獨立交易性的相關資料,以備稅務機關需要時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提供。
(2)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
何謂實際稅負?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第043號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收負擔率(簡稱稅負率)=應納所得稅額÷利潤總額×100%。
例如,企業2008年利潤總額為1000萬元,當年列支與之具有關聯關系的A企業的融資利息50萬元,2008年應納所得稅100萬元,則該企業2008年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0%.A企業2008年的實際稅負為15%,由于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低于A企業,則該企業當年列支的融資利息50萬元可以全額扣除。
如果A企業2008年的實際稅負為8%,由于該企業的實際稅負高于A企業,則該企業當年列支的融資利息50萬元不能全額扣除。應按照該企業與A企業2:1,即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予以扣除。
企業應注意,此條件只適用于企業在境內的關聯方,境外關聯方不在此列。另外企業實際稅負到底如何測算,具體計算方法最好與主管稅務局進行溝通,取得對方認可后再予以扣除。
- 上一篇:廣告宣傳費用稅前扣除政策變化及籌劃
- 下一篇:企業年金繳費不再并入個人工薪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