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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3號文的殺傷力從何而來?

時間:2019-12-11 14:2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第一財經日報2009-6-19 的《爭議國稅函203號文》是一個很吸引人的標題,新聞記者很少關注稅收方面的文件,更少有爭議。這樣的標題讓讀者很想知道他們爭議的是什么?為什么會對稅務總局的文件有爭議了?為什么一份普通不過的文件竟有如此殺傷力? <相關文件----國稅函[2009]203號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

減免稅是怎么來的?
“海淀區某生物制藥公司的財務總監在申報2008年度匯算清繳文件,但稅務所的窗口工作人員拒絕受理。這意味著黎宏供職的某制藥公司無法獲得免稅待遇,必須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向海淀區稅務局提起了行政復議和免征及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申請,但一直未獲得回復。” 和黎宏一樣面臨“意料之外”補稅的企業全國還有近30000家。額度從百萬元到千萬元以及上億元不等。 不知道全國近30000家的納稅人有沒有同樣的問題,同樣的困惑?是不是一致認為自己依法取得的減免稅待遇被稅務所給剝奪了?是不是申報窗口把納稅人取得的減免稅待遇給剝奪了?可減免稅待遇是法律賦予納稅人的,不是申報窗口工作人員賦予的,為什么就給剝奪了呢?如果30000家納稅人都這么認為的話,長沙工商代辦,那該是多大的誤解。對減免稅的誤解,對稅法的誤解,對執法程序的誤解。而提起了行政復議和申請延期納稅的納稅人一定堅持了這樣的誤解,并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減免稅是如何實現的?
文章中認為最具殺傷力的部分是這份文件的第二條規定: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尚未期滿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相關規定,在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對尚未到期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執行到期滿的過渡政策。 而看完前半部分后,你就會發現沒那么大的殺傷力,這些所謂的殺傷力是源自作者的想像力,而黎宏認為,在此文件頒發之前,無論是根據國務院還是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高新企業稅收優惠過渡的文件,傳遞的信息都是原有的資格證書繼續有效。而實際上,國務院傳遞的信息在此文件頒發后也是原有的資格證書繼續有效,并沒有違背初衷。納稅人的直覺并沒有錯,包括科技部也在重申國務院頒發的優惠過渡政策的效力,而在實現環節竟遇到了這樣大的障礙。

聚集國稅函[2009]203號
稅務總局以國稅函的形式下發了《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總局認為制定這個文件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規定 ,明確列舉出來的只有稅法及條例。而稅法關于稅收優惠的授權很明確:第三十五條 本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而《實施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關于稅收優惠的問題,國務院無權再向下授權,而國務院并沒有向下授權。稅務總局的立法權限中,最高的效力是部門規章,而本文很顯然不是規章,它有什么樣的法律地位?這樣一份下發到各級稅務機關,而不是下發給納稅人的文件,它的殺傷力從何而來的?從內容來看,它只是就幾個問題進行了明確,而沒有就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進行全面的規范和提出操作辦法 ,卻以這樣大的題目出現,讓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誤認為這是最終的操作辦法。帶來了這么大的后果,使廣大高新技術企業認為法律賦予自己的稅收優惠政策被剝奪了?而遇到問題的納稅人一致認為是這個文件剝奪了其減免稅的地位。

殺傷力從何而來?
一份文件不會有什么殺傷力,殺傷力來自于“專家們”對于文件的誤解,并誤導了納稅人,致使納稅人做出的錯誤的決策,使自己陷入了困境。我的客戶也是高新技術企業,同樣在6月1日前未完成納稅申報,并被處以了罰款。他們也誤認為自己也是國稅函[2009]203號的受害者,客戶也做好了繳稅的準備,經過分析客戶的具體情況后,我不同意客戶在這種情況下繳納稅款,因為客戶雖然沒有重新完成認證,但也同樣符合減免稅的條件,對于行政處罰我們提起了行政復議,終于,復議機關接受了我的復議申請和所提及的觀點,稅務所改正了自己的行政行為,而我們復議目的完全達到,我們撤回了復議申請。我們并沒有被國稅函[2009]203號文所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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