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收入需按10%代扣企業所得稅
時間:2019-12-11 19:1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94號)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公開發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國居民企業,在向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時,應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股東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依照稅收協定執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據悉,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曾就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收入的所得稅扣繳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應按10%進行扣繳。非居民企業股東在獲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過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申請,提供證明自己為符合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的實際受益所有人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應就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鏈接:非居民企業 按照2008年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長沙代理記賬,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例如,在我國設立的代表處及其他分支機構等外國企業。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的但取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時間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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