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納稅常見問題
時間:2019-12-13 11:1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對大多數企業的辦稅人員而言,印花稅金額小、稅目多,政策陳舊而繁瑣,若稍不留意,就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在此,本人針對印花稅納稅中常見的問題,進行了歸納,具體如下:
[問題1]:總賬按件貼花5元。
[正確做法]:總賬不應按件貼花,而應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增加額,適用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
[政策解析]:
?。?)何為應貼花的“營業帳簿”?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營業帳簿”。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帳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簿。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對營業帳簿的貼花,應區分記載資金的帳簿和其他帳簿(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帳簿按件貼花五元)。
?。?)何為記載資金的帳簿?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帳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帳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其他帳簿,是指除上述帳簿以外的帳簿,包括日記帳簿和各明細分類帳簿。
?。?)記載資金的帳簿現行貼花政策?
《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帳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綜上所述,總賬分類帳簿(即總賬)應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的增加額,適用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印花稅。沒有增加額的,不納稅,切不可不管三七二十一,凡是看到是賬簿的,一律按件貼花五元。
[問題2]:印花稅金額尾數保留到分。
[正確做法]:《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租賃合同,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問題3]:對向個人、非銀行或非其它金融機構的組織借款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或借據)也進行了貼花。
[正確做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應貼花借款合同范圍是: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惜)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因此,向個人、非銀行或非其它金融機構的組織等的借款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或借據)不貼花。
[問題4]:對貨物運輸單、倉儲保管單、財產保險單、銀行借據等單據,長沙公司注銷,在無合同的情況下,未進行貼花。
[正確做法]: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具體規定可參閱《印花稅稅目稅率表》、《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借貸業務應納印花稅憑證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1]1081號)、《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等。
[問題5]:對新辦工商營業執照、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等未進行貼花。由于這些證照不并入賬冊、憑證及報表,所以企業辦稅人員往往容易疏忽,只注意賬證表中涉稅內容。
[正確做法]: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應在領受工商營業執照、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商標注冊證、專利證時按件貼花5元。
[問題6]:對購進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及銷售固定資產、下腳料等購銷合同未貼稅。納稅人往往只注重對購進原材料、銷售產成品的合同進行貼花,而忽視對其它應稅購銷合同的貼花。
[正確做法]:《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明確規定,購銷合同的應稅范圍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因此對凡是在規定范圍內的應稅購銷合同都應按規定貼花。
[問題7]:繳納印花稅的賬務處理不正確。許多單位在對印花稅進行賬務處理時,往往是在上個月底先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交稅金—印花稅”,然后在下個月初申報繳納時再借記“應交稅金—印花稅”,貸記“現金/銀行存款”。
[正確做法]:根據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企業繳納印花稅不在“應交稅金”科目下核算,而是在繳納時直接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現金/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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