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漸升溫 稅收規定要搞清
時間:2019-12-14 00:1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年來,各種形式的民間借貸生意紅火。據有關專家抽樣調查測算,全國民間融資規模已達8000億元左右。由此也產生了一些稅收問題。最近,湖南省湘鄉市地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到一些納稅人打來的電話,咨詢目前融資困難情況下民間借貸的稅收問題。咨詢員作了詳細的解答。
第一,民間借款分兩種情況,一是向個人借款,二是向企業借款。
向個人借款支付利息,主要涉及三方面稅收問題。
1.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支付借款利息時,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2.借款用途不同,借款利息的列支途徑及稅前扣除標準不同。
(1)如果借款用于經營,可直接在財務費用中列支;如果是用于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
(2)如果用于房地產開發,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第三十五條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3)如果用于對外投資,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第三十七條規定,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長沙代理記賬,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資本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今年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借款利息費用作了相關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據此分析,個人借款因不屬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將不再能稅前扣除。
3.取得利息收入方要到地稅局申請開具發票,繳納營業稅及相關稅費。
向企業借款支付利息,除不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外,其他與以上所述一致。但需要注意一點,根據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用于經營活動,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對于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應注意兩方面規定:一是要繳納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據此,企業的民間借貸產生的利息收入,應按利息收入總額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二是利息收入是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