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轉型過程中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探討
時間:2019-12-16 22:4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制約固定資產投資
由于購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進項增值稅不予抵扣,占用了投資企業的大量資金,加重了稅負,限制了投資的規模,特別是使企業固定資產更新換代和技術改造的積極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不利于企業技術進步,也不利于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就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而言,加強對原有設備的更新和技術改造是促使產品更新換代的有效途徑。然而生產型增值稅使企業在這方面的投資承擔了較高的稅負,影響了企業投資的積極性,繼而影響全國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正如有些經營者的感嘆:不搞技改,產品上不去;搞了技改,負擔下不去,企業陷入“兩難”境地。
(二)不利于專業化分工
購進固定資產所包含的稅金最終要通過價值轉移計入產品或勞務成本,再進入產品或勞務銷售價格。在產品或勞務的銷售環節按銷項稅再征一次增值稅,形成事實上的重復征稅。企業資本有機構成愈高,產品生產或勞務經過的經營環節愈多,重復征稅的范圍就愈大,重復征稅的程度也愈深。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化大生產的專業化分工越來越精細,生產型增值稅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使企業因縱向聯合程度的不同而造成稅負的不同。一些大而全的企業,由于生產資料、產品能夠“一條龍”生產,產品中所含設備的增值稅少,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而專業化協作生產企業,由于設備所含增值稅得不到抵扣,稅負較重,成本較高,市場競爭力弱。這種狀況使社會化協作大生產的優勢得不到應有的發揮,阻礙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導致行業間、企業間稅負失衡
一般情況下,企業設備越先進,產品技術含量越高,其固定資產總額也必然越高,計入生產成本中的增值稅相對較多;固定資產投資較少的企業,計入生產成本中的增值稅則相對較少。這種稅收制度不利于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大、原材料消耗相對較少的能源等基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其開發費用和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得不到抵扣,既要承擔投資的風險,又要多納稅,無形中使得投資者更愿意把資金轉向投資少、稅負低的項目,客觀上不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二、消費型增值稅對固定資產投資的影響
(一)將對企業投資中設備投資的比例產生直接影響,繼而對資本的有機構成和產品的科技含量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一般說來,企業為擴大生產規模和提升產品的技術含量會不斷地增加固定資產的投資,因而資本的有機構成也越來越高,每一個勞動力所支配的生產資料的數量也越來越多,產品的生產技術水平、勞動生產率和市場競爭的能力也得到提高。這對改變目前低技術產品過剩、高技術產品相對較少的產品結構和老企業設備陳舊、技術水平落后、生產效率低下的狀況具有深遠的意義。
(二)通過利益驅動機制,縮短固定資產建設周期
企業在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時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而固定資產完工時進項稅抵扣期限的規定,企業對固定資產建設期資金的時間以及提高固定資產投資綜合回報率的追求,會對企業加快建設進度、縮短購建周期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三)降低固定資產的投資成本,繼而降低產品的制造成本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按取得時的入賬價值計算,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增值稅轉型后,由于支付的進項增值稅可以抵扣,固定資產的成本中就不包含增值稅這一項,產品成本要小于轉型前。
(四)使企業在公平的稅負環境下展開競爭
資本密集型行業和勞動密集型行業在產品和勞務實現銷售時的稅率是一樣的,但由于資本的有機構成不一樣,其固定資產的投資量、固定資產的存量也不一樣,在生產型增值稅制度下,稅負也不一樣。國家為了吸引外資,按照國際慣例對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造成國產設備與進口設備的不平等競爭。消費型增值稅不僅能夠徹底消除重復征稅,而且實現了稅收政策在對設備投資的選擇時保持了中性,能夠保證不同的投資主體、不同的投資行為之間的稅負公平、競爭公平,有利于市場機制及調節功能的正常發揮。
三、轉型過程中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策略
(一)抓住增值稅轉型機遇,把握好固定資產購置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