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流轉稅相關政策變動解讀之增值稅轉型改革相關政策
時間:2019-12-16 22:4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政策解讀:原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購進固定資產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取消。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不分地區和行業)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一)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范圍
增值稅征稅范圍中的固定資產(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主要是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包括購進固定資產、自制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和應稅勞務。
(二)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范圍
1、專用于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繳營業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2、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主要指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游艇等;
3、專用于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購進貨物。
(三)什么是固定資產、不動產及不動產在建工程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不包括不動產及無形資產。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不動產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四)什么是建筑物、構筑物和土地附著物?
建筑物是指:供人們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及場所。【例如:工業建筑、民用建筑等】構筑物是指:
人們不能直接在內進行生產和生活活動的場所。【例如:水塔、煙囪、堤壩、蓄水池等】
其他土地附著物是指:除建筑物、構筑物以外長期、穩定地附著于土地之物。【例如:樹木(栽種于土地中)】
(五)怎樣抵扣符合條件的購進固定資產?
憑購進固定資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發票)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長沙工商代辦,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購進可抵扣的固定資產為一次性抵扣。
(六)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怎么征稅?
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1月1日后購進或自制的: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前購進或自制的: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我省);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達到三個條件的)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免征增值稅。
(七)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視同銷售如何確定銷售額?
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八)已抵扣進項稅的購進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發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情形如何確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