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務處理不是可有可無的事
時間:2019-12-17 00:5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只要把稅繳足了,賬務處理是可有可無的事。”作為一名從業多年的稅務師,在日常代理工作中,筆者了解到,有這種想法的大有人在。在這種認識下,不少企業錯過了本應享有的利益,甚至遭受了不應有的損失。在此,筆者舉例說明正確進行賬務處理的重要性,提醒納稅人重視賬務處理工作。
財產損失別忘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2007年12月25日,一家公司約請我們為其代理2007年度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在與委托人協商簽訂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后,本著獨立、客觀、公正原則,我們首先對該公司財產損失的相關資料進行了了解。
這家公司2007年發生的財產損失為兩類,一類是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另一類是意外毀損的在建工程。
經審查,這些財產損失全部是企業在2007年度實際形成的損失,提供的證明材料也全部符合《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但企業賬簿及報表上卻沒有相關損失的賬務處理。經詢問得知,財務經理在財產損失發生后忙著收集證明資料,把賬務處理放到了一邊。他認為,只要準備好符合規定的證明資料,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待稅務機關批準后直接調減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確保稅款無誤就行了,賬務處理無關緊要,以后再補也不遲。
我們向財務經理解釋道,《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第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各項需審批的財產損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集中一次報稅務機關審批。如果企業不作賬務處理,稅務師事務所無法根據賬簿記錄出具相應的鑒證意見,稅務機關也無法了解企業財產損失情況,所以財產損失得不到稅前扣除,這些財產損失只能由企業自行承擔。
該財務經理這才意識到賬務處理是至關重要的事,慶幸沒有因一時疏忽而讓企業蒙受幾百萬元的財產損失,并馬上進行了相應的賬務處理。
賬務處理結束后,我們對相關資料進行復核,長沙代理記賬,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計算的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出具了涉稅鑒證證明。企業的損失最終全部得到稅務機關的批準并扣除。
享受稅收優惠的前提之一是做好賬
2007年6月,有家企業向事務所提出代理意向,想讓稅務師對其即將享受的稅收優惠把把關。
該企業主營機械制造,為實現企業產品多元化發展,2005年年初,該企業經過籌建準備后自主研發一項自動控制軟件,該軟件產品可作為附件隨同該企業生產的機器設備一并銷售,效益相當可觀。該軟件獲得了當地信息產業廳軟件產品登記證,2006年1月企業被批準成為軟件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從2007年3月開始,該軟件產品進入產銷穩定期,實際稅負保持在5.6%左右,于是企業準備申請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了解相關情況后,我們對企業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我們發現企業的相關資料全部符合規定,但在檢查企業賬務處理時發現了問題。根據《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73號)規定,隨同機器設備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要分別核算銷售額。如果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計算機網絡或計算機硬件以及機器設備等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予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同時規定,嵌入式軟件不屬于《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的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軟件產品,不能享受增值稅退稅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4號)規定,財稅〔2005〕165號文件規定的“嵌入式軟件”是指納稅人在生產過程中已經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同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的組成部分并且不能準確單獨核算軟件成本的軟件產品。嵌入硬件的軟件產品,只要分別核算其成本,可按照其占總成本的比例,享受有關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