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時間:2019-12-18 01: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這是一條納稅義務的規定。
國稅總局令應該是部門規章。部門規章有沒有權力規定納稅義務呢?
2、《立法法》第八十條:“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部門規章不能沒有依據地增加公民的義務。
3、《稅收征管法》:“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征管法的規定和立法法一致,需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稅義務。
部門規章不能規定納稅義務。
4、《憲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對于公民的納稅義務,憲法規定的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都不行。
因此,對于中國公民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只能法律規定。
二、法律是怎么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
1、《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規定,居民個人有納稅義務。
沒規定個體工商戶什么事。
2、《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看到個體工商戶的規定了嗎?
仍然沒有個體工商戶什么事。
也就是說,法律沒有規定個體工商戶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整部個人所得稅法,就沒有個體工商戶這個詞。
因此,在法律上,個體工商戶沒有納稅義務。
三、個體工商戶是不是居民個人?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八條組成形式,包括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
家庭經營的,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姓名應當同時備案”
個體工商戶是有法定的組成形式的。
有組成形式,當然是一個經濟組織了。
經濟組織,會不會是居民個人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8號)《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名稱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
這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名稱組織形式”,再一次以法定的形式確定:
個體工商戶是一種組織形式。
當然就不會是居民個人。
3、《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二十一條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
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侵害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個體工商戶可以招用多少人,最高收入是多少,這個沒有限定。
也就是說,如果成立一個“華為信息技術廠”,招用幾萬員工,年收入幾千億,應該沒有什么限制。
再成立一個“華為技術研發中心”,招用幾萬科學家,長沙工商代辦,每年搞幾千億的收入,應該也沒有限制。
如果告訴說,這樣大規模的華為信息技術廠和華為技術研發中心,這兩個大個體工商戶是居民個人,它們不是組織,實在讓人無法理解。
4、《稅收征管法》:
“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于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再看一下征管法排列的次序: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個體工商戶排列在中間,它后面還有一個“事業單位”,前面是“企業”。
通常理解,這種排序,個體工商戶當然不是作為個人看待的。
5、我們再看一下《征管法細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