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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個稅匯算清繳要點(附德勤稅務點評)

時間:2019-12-18 01:3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9年即將步入尾聲,這也意味著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的首個年度匯算清繳季將要來臨。為順利完成新稅制實施后首次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于2019年12月14日相繼發布《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1,以下簡稱“94號公告”)、《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2(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及相關政策說明,在對部分事項作出明確的同時,也就一些征管規定向公眾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9年12月26日前就征求意見稿的內容進行意見反饋。

  隨著上述兩份文件的發布,2019年度的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工作正式拉開序幕,有關個人或企業也應盡快啟動相應的準備工作。為此我們將陸續推出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系列評論;在本期稅務評論中,我們將以此次發布的94號公告以及征求意見稿為基礎,介紹相關政策要點并進行解讀。

  1.什么是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匯算”),是指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將全年的綜合所得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費用進行匯總,按稅法計算全年綜合所得的最終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再減去當年度已經預繳的稅額,得出該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

  對于2019年度的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按以下公式計算補退稅額:

  2019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2.所有個人都需要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嗎?

  不是,只有符合條件的中國稅收居民個人才需要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首先,根據個人所得稅法,需要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納稅人必須為中國稅收居民。因此,對于在中國無住所的個人(例如實踐中的大部分外籍個人),如果2019年在境內居住累計未滿183天,則不構成中國稅收居民,無需辦理2019年度的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其次,對于構成中國稅收居民的個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也無需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94號公告和征求意見稿對于需要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無需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情形進行了列舉。

需要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居民個人                                       無需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居民個人

2019年度個稅匯算清繳要點(附德勤稅務點評)

  3.2019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適用于哪些所得項目?

  首先,在所得的時間屬性方面,2019年度的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僅適用于有關納稅人在2019年度取得的所得,不涉及以前或以后年度。

  其次,在所得的類型方面,2019年度的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適用于包括在綜合所得范圍內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

  以下所得不適用于2019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因此在計算補退稅額時,這些所得不得計入公式中的“綜合所得收入額”:

  不屬于綜合所得的分類所得項目,例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等;

  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特定項目,例如全年一次性獎金,因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等。值得注意的是,這些項目雖然在稅目屬性上屬于工資薪金,但適用于特殊的計稅方法,一般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稅。

  4.在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納稅人可以享受哪些扣除?

  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可以享受以下項目的扣除:

  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納稅人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

  納稅人在2019年度未申請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居民個人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經稅務機關通知,長沙工商稅務,居民個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可暫停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居民個人按規定更正相關信息或者說明情況后,經稅務機關確認,居民個人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規定追補扣除。

  5.納稅人應該何時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但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如果在此期限前離境,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6.納稅人應該向哪里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根據方便就近的原則,接受2019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稅務機關按以下規則確定:

  納稅人自行辦理,或由受托人代為辦理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人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由扣繳義務人辦理的,向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7.納稅人可以通過哪些方式和渠道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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