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個稅年度匯算
時間:2019-12-18 16:1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已經發布。雖然最終個稅匯算文件還未出來,但是如何理解意見稿中的一些問題,其實并不需要等到最終確定文件的發布才能知曉,因為很多東西在個稅法下早已明確。筆者試圖以案例的形式,對征求意見稿中的問題進行分析。
意見稿:經國務院批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一)納稅人需要補稅但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二)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誤區:只要年綜合收入不超過12萬,不論需補稅金額多少,或不論年綜合收入是多少,只要匯算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就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正解: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也就是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即使符合相關條件,還是需要進行匯算。
案例:小王2019年任職受雇甲公司,公司未依法預扣預繳個稅款,年終小王算了下,如果按照稅法規定需要補稅2000元,可是一看政策說,納稅人需要補稅但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不需要進行匯算。小王心里美滋滋,心想:“要什么稅務籌劃,這不就是天大的稅法漏洞嗎?”。很顯然小王理解錯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這個有個前提條件,就是之前每個月公司都給納稅人預扣預繳個稅了。否則都和小王一樣,每月不預扣預繳個稅?
案例:小王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則小王還需要進行個稅匯算?當然小王不需要。如果小王計算了下,雖然根據個稅匯算公式計算,可以退稅20元。小王可能覺得太麻煩了,不想進行個稅匯算。那么按照規定,納稅人自愿放棄退稅,也可以不辦理年度匯算。
二:如何計算綜合收入不超過12萬?
誤區: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12萬是指收入額。
正解:年綜合收入不超過12萬具體怎么計算?有人拿出意見稿的條文“2019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并指出這個年綜合收入是此公式中的綜合所得收入額。注意收入和收入額,還是有區別的。首先我們知道所謂個稅匯算的綜合所得收入額,是指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的收入額。如果你只是認為工資薪金或者納稅人只有工資薪金所得,那么工資薪金的收入和收入額是一個概念。其次納稅人有其他所得,那么收入和收入額計算就不同了。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扣除20%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收入額以收入減除費用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按70%計算。所以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稿酬收入的概念和收入額的概念是兩回事,此處12萬指收入,也就是全額概念。
案例:小王聽說不超過年綜合收入不超過12萬不需要進行個稅匯算。小王也沒有其他收入,只有工資薪金。于是拿起計算器開始盤算著。小王怎么算呢?以每月收到工資開始加總。小王算法顯然是錯誤的。如果小王只有工資薪金收入,那么年度12萬收入,就是公式(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中的綜合收入額,也就是工資條上的應發工資。
案例:小王除了工資薪金,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每月應發工資3000元。每月取得勞務報酬所得8000元。11月取得稿酬所得40000元,12月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2000元。
每月勞務費預扣預繳個稅=8000*(1-20%)*20%-0=1280元,1-12月勞務費預扣預繳個稅=1280*12=15360元。
11月稿酬所得,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40000-40000×20%)×70%=22400元。應預扣預繳稅額:22400×20%=4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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