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立法:符合法理符合趨勢
時間:2019-12-18 23:5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
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
增值稅和消費稅立法意義重大。目前,“兩稅”改革都在持續推進。要處理好立法與改革的關系,抓住立法的契機促進稅制完善。
近期,增值稅和消費稅立法征求意見稿相繼公布,引起社會公眾廣泛關注。12月12日,長沙公司注冊,中國人民大學財稅研究所舉辦“增值稅法與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學術研討會。與會專家就兩稅立法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展開討論。專家指出,增值稅和消費稅立法意義重大,在立法過程中應進一步促進稅制完善。
“兩稅”立法意義深遠
11月27日,增值稅法公開征求意見。一周后,12月3日,消費稅法公開征求意見。
“這兩大稅種非常重要,其立法對整個稅制建設有深遠意義。”中國人民大學財稅研究所所長郭慶旺說,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立法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將推進我國稅制體系的法治化進程和民主進程。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岳樹民認為,當下增值稅立法一方面需要全面總結應用多年來增值稅實施中積累的經驗和方法,吸收營改增試點的成果;另一方面應科學評估稅制對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的適應性,以及未來可能面臨的變化,為增值稅法律規定的進一步優化完善留有空間。
岳樹民說,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征收覆蓋面廣、影響大,因此在立法過程中尤其要注重稅收制度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包括協調好增值稅制度與其他經濟法律制度、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關系,協調好增值稅法與增值稅實施條例在法律規定方面的關系,協調好增值稅與其他稅種的關系,協調好增值稅法與稅收征管法的關系。
他提出,應重視法律規定的規范化、科學化。稅制規定規范科學,易于征納雙方理解和執行,便于實施,才能有效發揮作用。因此,在立法時必須考慮到稅收征管對立法的要求。稅法規定及表述應簡潔、嚴謹、明確,不能有歧義,便于征納雙方準確理解。對各項要素及操作方式規定應符合常規、符合法理、符合趨勢,便于稅務機關實施管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孟洲也提出,增值稅立法應強調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稅務機關稅收征管權。
消除“望文生義”的誤讀
“稅收立法是多個問題的交匯點。”中國人民大學財稅研究所執行所長呂冰洋說,在稅收立法過程中,需要從社會、經濟、法律等多個角度,考慮各個方面的意見。
我國消費稅自1994年1月1日開征,經歷了成品油稅費改革等幾次重大的制度調整。然而直至現在,社會公眾仍存在一些對消費稅“望文生義”的誤讀。
“我國的消費稅跟國外一些國家和地區征收的消費稅有質的區別。”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禹奎解釋,一些國家和地區對消費行為或消費品普遍課征消費稅,也就是一般性消費稅。而我國的消費稅實際是選擇性課征的特種消費稅,其功能定位是調節功能為主,取得財政收入為輔。調節功能具體分為兩類,一類是為了“寓禁于征”,主要選擇高能耗、高污染的產品、稀缺資源類產品,以及過度消費對人體健康不利的產品課稅。在減少消費的同時還能取得收入。一類是選擇某些高檔消費品或奢侈品課稅,使得高收入人群負擔更多稅款,從而調節收入差距。
基于這樣的功能定位,禹奎認為,應以消費稅立法為契機,將與應稅消費品特點相同的服務納入消費稅征稅范圍,例如高檔會所、高檔俱樂部提供的、超過一定收費標準的服務。同時,應優化部分應稅消費品的課稅標準,例如,隨著經濟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金銀首飾進入尋常百姓之家,克數比較小、單價比較低的戒指、項鏈、耳環等成為日常生活用品,將所有金銀首飾納入征稅范圍顯然已經不合時宜。建議提高課稅的標準,以更好地發揮消費稅的調節功能。
立法與改革統籌推進
目前,增值稅和消費稅改革都在持續推進中。在發言時,多位專家提到,要處理好立法與改革的關系,進一步促進稅制完善。
“立法與改革應該統籌推進,最終才能實現良法善治。”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院長白彥鋒認為,無論是增值稅還是消費稅立法,都應該按照“減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目標,處理好改革與立法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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