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軟件銷售額計算方式重新確定
時間:2019-12-19 16:5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嵌入式軟件是指嵌入在硬件中的操作系統和開發工具軟件,如我們常見的移動電話、掌上電腦、數碼相機、機頂盒、MP3等都是用嵌入式軟件技術對傳統產品進行智能化改造的結果。《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該規定,嵌入式軟件可以享受到即征即退的政策。
但是2005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部局發布的《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嵌入式軟件不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的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企業不能享受退稅政策,軟件增值稅由3%飆升至17%.由此,引起全國各地涉及高科技器件產品研發的中小企業的恐慌。
經過各方面的努力,2006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4號),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用于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嵌入的軟件產品,仍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有關規定,凡是分別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總成本的比例,享受有關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同時明確該文件“自財稅[2005]l65號文件發布之日起執行”。嵌入式軟件的增值稅退稅政策放寬。 但是由于財稅[2006]174號所規定的“嵌入式軟件生產企業在分別核算成本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軟件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在實際操作中的局限性,企業在享受退稅政策時遇到了一些問題。
2008年7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號,對嵌入式軟件銷售增值稅退稅政策再次予以明確。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凡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予退稅。”
嵌入式軟件銷售額=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是指,銷售自產(或外購)的計算機硬件與機器設備的實際生產(或采購)成本。
成本利潤率是指,納稅人一并銷售的計算機硬件與機器設備的成本利潤率,實際成本利潤率高于10%的,按實際成本利潤率確定,低于10%的,按10%確定。
稅務機關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嵌入式軟件的即征即退稅額,并辦理退稅:
即征即退額=嵌入式軟件銷售額×17%-嵌入式軟件銷售額×3%
根據財稅[2008]92號規定,嵌入式軟件生產企業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軟件、硬件收入分別核算:
企業進行會計處理時,必須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長沙代理記賬,不能享受軟件退稅政策。
(二)嚴格按照公式計算確定即征即退軟件銷售額
嵌入式軟件銷售額應根據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成本利潤率)來確定,實際成本利潤率高于10%的,按實際成本利潤率確定,低于10%的,按10%確定。
由于即征即退軟件銷售額按上述公式計算確定,因此,原財稅[2006]174號規定的“按照軟件成本占軟、硬件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即征即退軟件收入,享受有關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停止執行。
(三)硬件生產(采購)成本如實核算,不得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