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企業向震災地區的捐贈可否全額稅前扣除?
時間:2019-12-19 17:4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發[2008]21號文規定:對企業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如果2008年度企業虧損,是否可以全額稅前扣除?還有12%的比例限制?如果虧損企業可以全額扣除此項捐贈的話,那么因捐贈扣除形成的虧損是否可以在五年內彌補?目前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
企業虧損,即會計利潤核算為負,此捐贈已經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全額進行了扣除,既然總局出臺此項優惠政策,那么應該是對所有的企業,不應該區分盈利企業和虧損企業。既然承認虧損,也允許稅前扣除,那么虧損就成為企業的法定虧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彌補。否則只允許當年扣除,對于虧損企業來講沒有意義。允許扣除形成虧損,又不能在以后年度彌補虧損時扣除,那應該如何處理?難道是將捐贈部分剔除么?所以,我認為虧損企業的捐贈可以全額扣除,虧損也可以5年內彌補。
第二種觀點
該文件捐贈扣除的精神和企業所得稅法是一致的,即虧損不可以扣除捐贈額。該文件僅是對盈利企業擴大優惠了,即不再按12%的比例計算限額。而且國發[2008]21號中明確規定:以上優惠政策中,除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外,凡未注明優惠期限的,一律執行至2008年年底止。確需延長期限的,由國務院另行決定。也就是說假設虧損企業可以稅前扣除,也只能在今年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允許向以后年度結轉。
中國稅網特約研究員 劉志耕
我同意第一種觀點。
1、從國發[2008]21號文件的精神上來看,該文沒有對捐贈企業究竟是虧損企業還是盈利企業作出明確規定,因此,應該理解為適用所有企業,即包括盈利和虧損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納稅人。
2、國發[2008]21號文對企業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說明此類捐贈不受按會計利潤12%扣除比例的限制,可以捐贈多少扣除多少,不再受會計利潤高低的限制,也不再受有無會計利潤及會計利潤是否虧損的限制,即可以無條件全額稅前扣除。
3、必須防止的一種認識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并不是說企業一定要有足夠的計稅所得額來扣除捐贈支出,長沙代理記賬,而是指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的計稅所得額中直接全部地無條件扣除,既然承認了稅前全額無條件扣除,就應該承認扣除后的結果,即不管扣除后有無計稅所得額及計稅所得額的大小,實際上也就是承認了扣除后可能產生的虧損和可能引起的計稅所得額為負數的情形。因此,從此意義上講,此情形下允許扣除捐贈而形成或增加的虧損應該是企業的法定虧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五年期限內彌補。
4、上述第二種觀點中,將“一律執行至2008年年底止”理解為因捐贈增加的虧損只能在2008年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不允許向以后年度結轉是一種誤解。如果形成或增加的虧損僅允許在2008年度前抵減,就會因為2008年度本身虧損而不足抵減,與國發[2008]21號文可以在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的規定相矛盾。如果果真如此,則國發[2008]21號文就應該明確規定為“在2008年度實現的計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這樣就不會產生任何異議。因此,筆者認為,“一律執行至2008年年底止”應該是指企業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僅在2008年度內有效,即企業對受災地區的捐贈僅允許在發生的當年度(即2008年度)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此僅屬于在2008年度內有效的特殊優惠政策。實際上,眾所周知的是,對捐贈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規定與因扣除捐贈支出而形成的虧損是否可以在所得稅稅前彌補的規定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國發[2008]21號文并沒有涉及到虧損彌補的問題,僅是對捐贈扣除作出了規定,不能將執行對捐贈稅前扣除期限的規定混淆為對虧損彌補期限的規定。
中國稅網特約研究員 徐錫峰
我同意第二種觀點。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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