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解析
時間:2019-12-19 21:4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主席令第63號發布,2007年1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發布。在其后的近一年里,陸續頒布了幾十個企業所得稅配套法規。如此密集頒布的配套法規,再加之今年是實行企業所得稅的第一年,今年的匯算清繳工作顯得讓人有些應接不暇。
為此,中國稅網涉稅風險研究室提醒廣大企業的財稅人員,臨近年底,財稅人員一定不要忽視掌握并運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相關配套文件,以輕松應對今年的匯算清繳工作,減少企業的涉稅風險。
為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運用這些配套法規的內容,本文將就企業所得稅相關配套法規作以分類整理解析。
依照企業所得稅的特點,我們可以將相關配套法規分為:基本法規、優惠政策、非居民企業、關聯企業、法人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預繳、處置資產、收入確認、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特別納稅調整、企業兼并重組等類別。目前,除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特別納稅調整及企業兼并重組相關文件尚未明確外,其他各類配套法規均已明確,下面將按照如上類別加以具體解析。
一、基本法規類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08]159號)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是2008年1月1日后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基本法規與依據,之后頒布的相關配套法規只是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的具體解釋。國稅函[2008]159號文件雖然是稅總對于各地的一個宣傳所得稅法精神性的提綱,但在其中,長沙公司注銷,仍然有一些關于企業所得稅一些具體問題的原則性規定,對于解決目前尚無明確規定的問題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此外,借這個文件也可以加深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制定目的,有利于更好地領會掌握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精神。
二、優惠政策
(一)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
下述四個文件主要解決了三件事,即:哪一類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過渡優惠政策?外商投資企業的何種優惠政策可以進行過渡?享受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如何進行過渡?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后企業適用稅收法律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5號)
2、《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
3、《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上述文件可以從幾個方面去理解:
1、哪些企業可以實行過渡優惠政策?
享受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為新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
2、判斷新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的標準
新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即以工商登記的時間為判斷時點。
3、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企業,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別依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1月1日以后按新企業所得稅法繳納,并不能享受過渡優惠政策。
4、可以過渡的優惠及過渡辦法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