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出臺
時間:2019-12-20 00: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關于
組織開展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科委、財政局、地稅局,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中關村各園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長沙工商代辦,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的規定,為進一步做好我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從即日起啟動我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據《管理辦法》和《工作指引》并結合北京市實際,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聯合制定了《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請遵照執行。
二、2008年是執行新政策的第一年,為提高認定工作效率,請擬在2008年底前完成認定的企業于12月15日前將認定申請材料報送到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區縣科委或中關村各所在園區管委會(園區內企業送交給各所在園區管委會,園區外企業送交給區縣科委),由各區縣科委和所在園區管委會進行輔導服務后統一報送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小組辦公室。
三、請各區縣科委、中關村各園區管委會協助做好所在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的組織、宣傳、培訓和輔導服務工作,確保我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更好地組織開展我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結合北京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認定管理工作機構設置
(一)成立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小組
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以下簡稱“四部門”)組成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小組”),主要職責是:
1.負責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及復核工作;
2.建立和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庫,并按規定報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符合條件并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中介機構進行備案管理;
3.負責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4.建立認定信用制度。對在認定工作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企業、中介機構、專家及相關人員予以相應處理;
5.向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北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年度工作報告;
6.不定期召開全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會議,通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情況,裁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重大事項。
(二)設立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小組辦公室
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小組下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認定辦公室”),認定辦公室設在市科委,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相關人員組成,由認定小組委托北京高技術創業服務中心開展輔助工作。認定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篩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并報認定小組審批,負責專家庫的日常維護工作;
2.負責受理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中介機構的備案材料并報認定小組備案;
3.負責完成申報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的身份信息確認工作;
4.負責組織專家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審)材料進行評審;
5.負責定期組織召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會,根據認定小組的意見確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名單;
6.承辦認定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成立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聯席會
聯席會成員單位由市科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商務局、市工促局、市知識產權局、中關村管委會、各區縣政府組成。聯席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會上通報全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情況,研究解決認定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協調落實相關政策。
二、認定條件
按照《認定辦法》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中介機構備案
由認定小組對具有資質并符合《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備案,參與備案的中介機構應提交《中介機構備案表》(附件一)及如下證明材料:
(一)中介機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二)中介機構執業證書復印件;
(三)中介機構當年任職職工名單;
(四)由北京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出具的中介機構當年任職注冊會計師名單;
(五)資質證明、獲獎證書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認定管理工作流程及時限
(一)自我評價
企業按照《認定辦法》中的認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符合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進行注冊登記。
(二)注冊登記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按要求填寫注冊登記表,并通過網絡系統上傳,認定小組辦公室及時完成企業身份確認并授權企業提交的用戶名和密碼。此環節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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