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函[2008]985號文 有關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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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9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及時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減輕企業負擔,現就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經認定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各級稅務機關要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的規定,及時按15%的稅率辦理稅款預繳。
二、經認定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 2008年以來已按25%稅率預繳稅款的,可以就25%與15%稅率差計算的稅額,在2008年12月份預繳時抵繳應預繳的稅款。
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
文件解析
第一部分相關規定(或背景)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長沙工商稅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三、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公布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其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資質認定進行了規范。
第二部分要點解讀
要點一、對經認定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可按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
對經認定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各級稅務機關要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的規定,辦理相關減免稅手續。
要點二、對已辦理了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手續的企業,可按15%稅率預繳稅款,2008年以來已按25%稅率預繳稅款的,可以在2008年12月或季度申報預繳是抵繳。不能抵繳的,年度匯算清繳時退還。
此外,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對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未期滿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