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公益性捐贈”稅會差異
時間:2019-09-28 02:3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新的稅收政策出臺,尤其是財稅〔2016〕45號文及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修改后公益性捐贈的稅會差異和以往相比大有不同了,下面小編就與大家一起共同探討這方面的話題。
一、相關政策
(一)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可以在三個連續年度內結轉,施行時間從2017年2月24日起。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7年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于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修改后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向境內公益性社團的股權捐贈,按歷史成本確認捐贈收入,施行時間從2016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據:《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
(三)企業資產捐贈,無論是自制還是外購均按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另有規定除外),施行時間適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二、政策理解
這對于熱愛公益事業的企業家來說是重大利好,起到了鼓勵、引導企業社會效益的政策導向作用。尤其是玻璃大王曹德旺家族企業股權捐贈市值幾十個億,開了國內股權捐贈的先河,引發廣泛關注和爭議。不過,對于稅收來說,它產生了遞延所得稅業務,稅會處理相對復雜。
財稅〔2016〕45號出臺后,稅總更是以2016年第80號公告的形式發文,將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第三條“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修改為“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這里除另有規定就包括財稅〔2016〕45號文規定的情形,當然,同時將外購資產捐贈也修改為按資產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解決了困擾稅企雙方多年的問題。
三、實例解析
(一)公益性捐贈超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稅會處理及差異
第一種理解:按照虧損彌補跨年度納稅調整的規則,即先發生的先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