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稅[2008]7號: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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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以下簡稱《通知》)對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問題做了一步明確。
一、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的范圍
《通知》第一條指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七)項中所稱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
(一)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
(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高級專家”是指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主要包括: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學者。
二、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標準
《通知》第二條規定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除上述第(一)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長沙公司注銷,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本《通知》界定了的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標準,其中免征個稅的主要是指高級專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但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種收入,不屬于免征個稅范圍,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高級專家從兩處以上取得應稅工資、薪金應繳納個稅
《通知》第三條規定:
高級專家從兩處以上取得應稅工資、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稅法規定應當自行納稅申報的其他情形的,應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也就是說高級專家從兩處以上取得應稅工資、薪金所得的,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