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大事記(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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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
1月6日為了貫徹國務院發布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國家稅務局發出《關于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對新辦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可免征集體企業所得稅2年至3年;從事旅店、飲食、修配、修理、加工、浴池、理發、縫紉等行業的,可免征營業稅2年。
同日國家稅務局、中國農業銀行發布《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試行辦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正式試行。
1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鵬在國家稅務局完成稅收收入情況報告上作重要批示:“去年稅務工作成績顯著,在國家財政十分困難的情況下,全體稅務工作人員出了大力,謹向你們致以衷心的感謝。在新的一年里,希望你們更加努力工作,把稅務工作做得更好,使稅收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稅務隊伍建設十分重要,要培養一大批有高度覺悟,有獻身精神,熟悉和精通業務的稅務干部。稅務行業的廉政建設要切實抓緊抓好,為在廣大人民群眾中樹立廉潔奉公的好形象而努力。”此后,國家稅務局迅速發出《關于認真貫徹落實李鵬總理指示的通知》。
1月17日國家稅務局發布《關于著作權使用收入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的暫行規定》。其中規定:一、享有著作權的中國公民因他人以圖書報刊出版方式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收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中的“投稿、翻譯收入”項目征稅。二、享有著作權的中國公民因他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款中所述的各種方式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收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中的“專利權轉讓收入”項目征稅。三、著作權使用過程中,每次收入的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四、支付著作權使用收入的單位,必須在支付的同時,按上述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收入調節稅。該規定自當年1月l日起執行。
1月24日國務院召開第九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草案) 》。國家稅務局副局長陳景新在會上就該法(草案)作了說明。會議原則通過了該法(草案),并決定將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2月20日國務院總理李鵬向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提交了國務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草案)》的議案。受國務院委托,國務委員兼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對稅收征收管理法(草案)作了說明。
2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嚴格執行欠稅交納滯納金制度的通知》,規定凡納稅人逾期未繳的應納稅款,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按日課以滯納金。自1992年1月1日起,滯納金實行按月征收。’
2月24日國家稅務局發出《關于開展“稅收宣傳月”活動的通知》,決定從1992年起,將每年4月定為全國“稅收宣傳月”,并要求各地區要認真組織好“稅收宣傳月”活動,擴大宣傳影響,增強宣傳效果。1992年宣傳月的主題是:“稅收與發展”。
2月25日國家稅務局印發《稅收工作十年規劃和“八五”時期計劃綱要》。綱要提出,今后10年全國稅收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基本路線為指針,堅持以法治稅,深化稅收改革,強化稅務管理,加強隊伍建設,充分發揮稅收組織收人和宏觀調控監督作用,為促進生產力發展,實現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作出新貢獻。今后10年稅收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以組織收入為中心任務,實現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改革完善稅制,建立適應有計劃商品經濟要求的稅制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主義稅收法律體系;深化征管改革,建立科學嚴密的稅收征管體系;搞好稅收科研,建立科學的社會主義稅收理論體系。該綱要還包括第八個五年計劃期間稅收收入、稅制改革、稅收法制建設、稅收征管、組織機構和隊伍建設、稅收理論研究等內容。
3月4日國家稅務局發出《關于適當下放城鎮土地位用稅減免稅審批權限的通知》,規定自1992年起,凡企業、單位年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年減免額在10萬元以上的,仍報國家稅務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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