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透最新規定提升匯繳質量
時間:2019-12-20 22:5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公告),細化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豁免情形,明確了特殊群體匯算清繳的相關政策,規定了專項附加扣除明顯錯誤時的處理方式。筆者提醒相關納稅人,吃透最新規定,提升匯算清繳質量。
注意:免于辦理匯繳的規定更加明確
94號公告第一條規定,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也就是說,對本來應當辦理年度匯算補稅的納稅人,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免除其辦理匯算清繳義務:(一)納稅人只要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則不論補稅金額多少,均不需辦理年度匯算;(二)納稅人只要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則不論綜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辦理年度匯算。需要提醒的是,這里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納稅人在取得綜合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預扣預繳了稅款。
舉例來說,2019年度甲、乙、丙、丁四位居民個人的年收入均已依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2019年度四位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年收入分別為11萬元、11萬元、13萬元、13萬元。經計算,甲需要補稅300元,乙需要補稅500元、丙需要補稅300元、丁需要補稅500元。那么,根據94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由于甲和乙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不需要匯算清繳。丙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也可以不辦理匯算清繳。這樣,只有丁需要就其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
提醒:特殊群體減免稅額從高確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特殊群體的所得,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不難看出,各地區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的減征優惠不盡相同,有的為限額減免,有的為比例減免。例如,黑龍江省采取限額減免方式,長沙代理記賬,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一個納稅年度內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幅度以6000元為限,不足6000元的,據實減征。內蒙古自治區采取的則是比例減免方式,殘疾人員、烈屬所得,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孤老人員所得,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居民個人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地與預扣預繳地不一致,其適用的減免稅規定可能不同,從而計算出的減免稅額也可能不盡相同。
因此,從保障特殊群體利益角度出發,9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綜合所得辦理匯算清繳時,匯算清繳地與預扣預繳地規定不一致的,用預扣預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與用匯算清繳地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相比較,按照孰高值確定減免稅額。即匯算清繳地與預扣預繳地的優惠,哪處的減免幅度大,納稅人就按哪處規定進行減免。
建議:更正專項附加扣除錯誤信息
個人所得稅改革以來,專項附加扣除作為抵減項,一直是納稅人較為關注的部分。自2018年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一系列公告及指引,明確專項附加扣除事項。其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以下簡稱60號公告)明確了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抽查事項。
94號公告第三條,對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的情形進行了補充規定:居民個人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經稅務機關通知,居民個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可暫停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居民個人按規定更正相關信息或者說明情況后,經稅務機關確認,居民個人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規定追補扣除。
那么,哪些屬于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的情形?比如,在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抽查時,稅務機關發現某離異家庭孩子的父母,每人每月均申報了1000元的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經稅務通知后,如果孩子父母仍不更正,稅務機關將暫停其專項附加扣除的享受。(在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填報中,有哪些易錯事項,可詳見下文《提醒!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填報易錯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