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半年稅收政策整理篇--進出口增值稅
時間:2019-12-20 23:0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抵扣憑證]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按非正常戶登記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又報稅的,其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的逾期報稅功能受理報稅。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交稽查部門協查。屬于銷售方已申報納稅、其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通過協查系統回復的,可作為抵扣憑證。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51號 )規定:規范增值稅抵扣憑證稅收違法案件的協查工作,修訂和整合以往有關文件。各級稅務機關稽查局的協查工作應通過協查信息管理系統開展,配合寄送紙質證據材料。規定了委托協查函的內容和協查要求,應遵循的要求和程序。需再次發出委托協查,應詳細說明新發現的違法事實或疑點。對受托協查管理、監控管理、系統管理、資料管理進行了明確。劃分協查權限:涉案發票的票面合計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由市(州)稽查局組織協查;票面合計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由省、直轄市、自治區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稽查局組織協查;票面合計金額在1億元以上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組織協查。要求受托協查累計按期回復率應達到100%,通過協查系統考核。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3號):自2008年4月1日起,稅務部門運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子系統”對全國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系統產生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屬于作廢”的專用發票進行核對、檢查和處理。由各級稅務機關的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稅務機關管理部門具體實施。總局省、市、縣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分別設置審核檢查管理崗,明確職責。稅務機關管理部門設置審核檢查崗和審核檢查綜合崗,按問題類型區分時限完成審核檢查工作。省、市、縣級稅務機關信息中心設置核查子系統技術維護崗。經區縣主管局長批準,將審核檢查結果分為企業操作問題、稅務機關操作問題或技術問題的發票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一般性違規問題按現行規定處理;涉嫌偷騙稅的,相關資料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稽查部門應當在自接收涉嫌偷騙稅有關資料之日起1個月內立案檢查。設置審核檢查完成率、審核檢查按期完成率、異地核查回復率進行考核。規程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子系統的通知》(國稅函[2008]229號):通用稅務異地信息協作平臺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子系統1.0版,自2008年4月1日起投入運行,稽核系統產生的稽核異常專用發票數據統一導入核查子系統,各地在2008年3月底前做好系統安裝和調試工作。自2008年6月起,協查系統(2.0版)停止運行。各地要做好數據備份工作,各地實施中有問題與總局呼叫中心聯系(4008112366) .
[稅收優惠]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甲醚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2號)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CH3OCH3)按13%的增值稅稅率征收增值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廢液(渣)生產白銀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16號)規定:對企業利用廢液(渣)生產的白銀免征增值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的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免征增值稅。需要單獨核算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開具普通發票,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規定了納稅人免稅申請時需要提供的資料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后續管理工作。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境口岸免稅店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1號):對于海關隔離區內免稅店銷售免稅品以及市內免稅店銷售但在海關隔離區內提取免稅品的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對于免稅店銷售其他不屬于免稅品的貨物,應照章征收增值稅。免稅、應稅商品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否則征收增值稅。銷售免稅品一律開具出口發票,不得使用防偽稅控專用器具開具。納稅人在關境以內銷售免稅品、免稅店銷售已退稅國產品,仍按原規定執行。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