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7]403號:如何避免內地或香港居民所得雙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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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1日,《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新《安排》”)在香港簽署,并于2007年1月1日和4月1日起分別在內地和香港執行。這是對1998年兩地簽訂的稅收安排進行全面修訂的新稅收安排。與1998年的《安排》相比,新《安排》在內容上增加了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投資所得條款,并且給予香港投資者優于其他協定的待遇,不僅妥善合理地解決了兩地居民投資活動中存在的稅收問題,而且有助于提高香港投資者的競爭力;在機構場所、個人勞務活動和運輸活動等方面制訂了優于內地稅法的規定,有利于促進內地和香港經貿活動的深入開展。同時,新《安排》增加了聯屬企業、信息交換等內容,有利于推動兩地稅務當局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稅收管理;通過完善相互協商程序和增加間接抵免等規定,新《安排》盡可能降低了雙重征稅的可能性,并且為納稅人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更好地保護了香港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外,新《安排》在保證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的同時,也將起到防止偷漏稅的積極作用。
為了便于新《安排》的理解和執行,國家稅務總局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403號,以下簡稱“403號文”)對新《安排》中有關居民身份、常設機構、受雇所得和信息交換等問題進行了解釋,對新《安排》的執行口徑進行了統一。
一、執行新《安排》應掌握的基本原則
403號文首先強調了執行新《安排》的兩個原則,即,安排的優先執行原則和孰優原則。這也是執行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安排)時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所謂優先執行原則,就是要求在新《安排》與國內法發生沖突時,優先執行新《安排》。所謂孰優原則,就是新《安排》與國內法哪一個給予納稅人的稅收待遇更加優惠,就執行哪一個。例如,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非居民消極所得進行源泉扣繳的優惠稅率是10%,比我國與有些國家(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安排)規定的稅率還要優惠。這時,就不能再強調稅收協定(安排)的優先原則了,而應執行孰優原則,對納稅人適用較低的稅率進行扣繳。除優先執行原則和孰優原則以外,執行新《安排》還要遵嚴謹嚴格原則。這是因為,為了表示中央政府支持香港經濟發展的決心,新《安排》中包含了許多比其他稅收協定更加優惠的條款。如果不按照嚴謹嚴格的原則執行新《安排》,有可能導致新《安排》被非兩地的稅收居民濫用以套取優惠待遇,削弱新《安排》促進兩地經濟和諧發展的效果,損害兩地的稅收權益。
二、居民身份判定
要享受新《安排》的有關優惠待遇,前提是必須成為內地或香港的稅收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于香港特殊的經濟地位和地理位置,人員流動非常頻繁,而構成香港臨時居民的門檻較低(在某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300天),因此,403號文強調,判定自然人是否構成香港稅收居民應掌握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看這個自然人的永久居民身份屬于哪個國家(地區)。也就是說,一個香港個人即使構成了其他國家(地區)的稅收居民,只要他/她還沒有放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就仍可享受新《安排》的有關待遇;而一個美國個人雖然構成了香港臨時居民,只要他/她還沒有放棄美國的永久性居民身份,則對他/她的納稅義務判斷應執行中美稅收協定,而非新《安排》。
三、常設機構
關于常設機構的判定,在對香港企業進行稅收征管的實踐中有兩個比較典型的問題:
?。ㄒ唬?ldquo;來料加工”業務的納稅判定。內地企業從香港企業承接加工貿易業務,香港企業在內地參與加工產品的生產、監督、管理,按照新《安排》第五條規定,可視該香港企業構成了內地的常設機構,并對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利潤征稅。但是目前,內地稅務機關對來料加工企業只按照工角費倒求收入的方法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對香港企業銷售來料加工產品的利潤并未征稅;而香港稅務局對銷售來料加工產品的利潤只按照銷售利潤征收了50%的利得稅。也就是說,有50%的銷售利潤雙方都未征稅,存在著稅收漏洞。但是,根據403號文,判定來料加工企業為常設機構,并未改變目前對承攬“來料加工”的內地企業按其取得的加工費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實際做法。這主要是考慮到包括經濟政策在內的一系列其他因素,因此,來料加工企業加工產品的銷售利潤暫時不在內地征稅,但內地保留按照新《安排》的規定合并利潤征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