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半年稅收政策整理篇--車船稅與印花稅
時間:2019-12-21 01:4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明確有關車船稅征管問題
為方便車船稅征繳,進一步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切實做好車船稅的征收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在2008年5月8日,通過下發了《關于車船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8號)。
文件規定:
(一)不在車輛登記地購買保險代收代繳車船稅問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機動車車船稅。
(二)所有權或管理權發生變更的車船征收車船稅問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地方稅務機關對原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辦理退稅手續,對現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當年度的稅款;未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由現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繳納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
(三)未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新購置車輛辦理減免稅手續問題。對尚未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屬于應減免稅的新購置車輛,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減免稅申請,并提供機構或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和車輛權屬證明文件以及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驗符合車船稅減免條件的,稅務機關可為納稅人出具該納稅年度的減免稅證明,以方便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對新購置應予減免稅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已繳納車船稅的,在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后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驗符合車船稅減免稅條件的,稅務機關應退還納稅人多繳的稅款。?
(四)微型客車的標準問題。凡發動機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載客汽車,都應按照微型客車的稅額標準征收車船稅。發動機排氣量以有關憑證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為準。?
(五)部分車輛計稅依據的核定問題。對于按照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無法準確獲得自重數值或自重數值明顯不合理的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自身狀況并參照同類車輛核定計稅依據。對能夠獲得總質量和核定載質量的,可按照車輛的總質量和核定載質量的差額作為車輛的自重;無法獲得核定載質量的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可按照車輛的總質量確定自重。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2008年4月23日,長沙代理記賬,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通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通知》,從2008年4月24日起,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請各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