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08]10號:土地儲備制度與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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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2008年8月19日發布《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試行)》,并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自財政部、國土資源部2007年2月27日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2007年11月19日發布《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之后的專門針對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的規范性文件。
該文件的發布在《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對會計核算、會計科目設置、會計報表的編制方面做了重點說明,對于土地儲備管理機構按照《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進行土地一級開發提供了準確的核算依據,其會計科目的設置不同于一般的企業進行的房屋開發和土地開發,是按照特殊的事業單位會計科目結構進行安排設置的,在學習和具體核算中,筆者認為應重點熟知以下內容。
一、土地儲備制度是當前政府進一步增強調控土地市場能力的重要手段,土地儲備機構是依法開展土地儲備工作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土地儲備制度是指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對通過收購、收回、置換和征用等方式將土地使用者手中的分散土地集中起來,進行土地整理和前期開發,變成可建設的熟地,予以儲存以供應和調控城市各類建設用的的需求,并通過公開招嫖、拍賣、公開競價將土地投入市場實現政府土地收益最大化。
這樣,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毛地出讓”以后將轉變為“熟地出讓”,各級人民政府供地和管地方式將由多個部門供應“生地”和協議出讓為主,改變為集中統一供應“凈地”(即產權清晰、配套完善、土地平整的土地)和招拍掛出讓為主。
為能夠進一步增強調控土地市場的能力,各級地方政府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也陸續制定了地方性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根據城市發展和市場需求,有計劃地適時適量供應土地,有效調控土地供應總量、結構和時序,同時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增加政府土地收益。
按照《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隸屬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綜觀各地土地儲備機構的設置情況,基本上分為綜合性的土地儲備機構以及分別設置的土地儲備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土地交易中心等。
土地儲備機構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征收后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土地儲備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二、明確土地儲備資金的使用范圍
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于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開支。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是土地儲備制度的重要內容,《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明確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具體包括:
(一)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后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長沙公司注銷,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三)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支出。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于下列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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