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源泉扣繳規定有幾項變化
時間:2019-12-22 03:3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所得稅源泉扣繳,是指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支付人在支付時從支付款項中預先扣除該款項所應承擔的所得稅稅款制度。源泉扣繳主要適用于預提所得稅的征繳,是指一國政府對沒有在該國境內設立機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從該國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以及其他所得,實行由支付單位按支付金額扣繳所得稅的制度,是企業所得稅的一項特殊征收方式。
對比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源泉扣繳的規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簡稱“新稅法”)有一些顯著的變化,應引起納稅人高度關注。
變化一,預提所得稅稅率由法定20%稅率減按10%征收。
新稅法規定了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新條例規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新舊規定對比,預提所得稅實際已減為10%執行,預提所得稅稅率降低,需要扣繳義務人注意在新法執行后法定稅率仍是20%,但減按10%的稅率計算代扣。
變化二,法定扣繳期限延長了兩天。
新稅法規定,長沙代理記賬,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報告表。而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當于五日內繳入國庫。新稅法延長了兩天。
在確定扣繳日期的同時,納稅人需要關注的有兩個方面:
第一,在強調實際支付的同時還要注意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新稅法及條例規定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第二,關于扣繳金額的確定。源泉扣繳的收入金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能忽略與業務相關的價外費用,而造成少扣所得稅。如特許權使用費還應包括圖紙資料費、技術服務費和人員培訓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變化三,稅務機關指定扣繳新設定了三種情形。
新稅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同時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一)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二)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另外,新稅法還規定了稅務機關的告知義務。扣繳義務人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并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稅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式。
變化四,新增特定情況下的欠稅追繳。
對比原有的源泉扣繳規定,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新增了兩項特定情況下的欠稅追繳。第一項是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一地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二項是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是指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各種來源的收入。稅務機關在追繳該納稅人應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將追繳理由、追繳數額、繳納期限、繳納方式等告知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需要注意的是,對按稅法規定實行源泉扣繳的稅款,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的,即使納稅人已補繳稅款,不能免除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即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在向納稅人追繳應繳未繳稅款的同時,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變化五,非居民企業取得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再免稅。
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取消了非居民企業取得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變化六,利息所得的免稅范圍有變化。
有關利息所得項目所得稅的免征項目,新《企業所得稅法 實施條例》規定:一、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對此利息所得免稅的有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變化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松”和“緊”,“松”的是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利息所得適用范圍由中國政府和國家銀行擴大到了所有的居民企業。“緊”表現在免稅限定為優惠貸款,而不是所有貸款。二是取消了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稅規定,增加了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稅規定。
變化七,轉讓財產所得減除項目由“原值”變為“凈值”。
新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財產原值和財產凈值的區別主要在于,財產原值是財產入賬時的原始價值,而財產凈值是財產原值減去折舊、攤銷后的價值,兩者的差別就是財產轉讓時已計提的折舊和攤銷。
另外,按照舊稅法如果一外國企業財產轉讓收入低于其轉讓財產的原值,則不會產生稅收;而按照新稅法規定,則有可能產生稅收。納稅人應對此變化高度關注,過去的非應稅項目現在可能要變成應稅項目,及時按新規定處理,避免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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