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514號文件——企業改組改制中免征契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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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支持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應出臺了一系列關于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契稅減免政策,2003年8月20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基本明確了對現在企業改組改制中契稅征免的規定,2006年8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 [2006]844 號)進一步規定將財稅[2003]184號的優惠期限處長至2008年12月31日,同時,對該文件的有關內容進行了相應的解釋明確;2008年5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又通過下發《關于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資產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8]514號)規定了對于公司制企業在重組過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權屬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的有關契稅政策的問題。
為弄明白在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征免問題,筆者進行了初步歸納整理,并一一予以分析。
一、現行文件中關于契稅減免的有關政策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過程中減免契稅問題。
根據規定:對于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同時規定: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整體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業承繼原企業全部權利和義務的改制行為,而非部份資產的有償轉讓,也不是整體轉讓“分公司”、“支公司”,因為分公司、支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不是企業法人,沒有獨立的權利和義務,對于這種行為是不能夠免征契稅的。
(二)企業股權重組中減免契稅的問題。
文件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對于國有、集體企業實施“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職工買斷企業產權,或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或者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對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這里要注意:股權轉讓,包括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同時變更該企業法人代表、投資人、經營范圍等法人要素的情況。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的企業登記認定。即:企業辦理變更登記的,適用于該款規定;企業辦理新設登記的,不適用于該款規定。對新設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應征收契稅。
(三)企業合并、分立過程中減免企業的問題。
文件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問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合并與企業分立,均只適用于新設企業、派生企業與被合并、分立企業投資主體完全相同的行為,投資主體不同的合并、分立行為,不適用于契稅免征的條件。
(四)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出售過程中免征契稅的問題。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妥善安置原企業 30%以上職工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
其中,“妥善安置原企業職工”,是指國有、集體企業買受人或關閉、破產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承受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原企業職工進行合理補償,并與被安置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勞動法》落實相關政策。
(五)企業關閉、破產過程中減免契稅的問題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關閉、破產后,債權人(包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且妥善安置原企業 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
(六)經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減免契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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