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半年稅收政策整理篇--個人所得稅
時間:2019-12-22 14: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08年上半年,涉及到個人所得稅的重要政策文件不是很多,重要的文件也就在20個左右。對于這些政策的梳理,我們認為應關注三個主題:第一《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專題;第二個就是抗震救災專題。第三是住房保障專題。
第一:《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專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了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后,2008年,國務院及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一系列與之相關的政策法規。
?。ㄒ唬秱€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修改
對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修改,我們需要重點關注的是以下幾方面內容:
1、提高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必要減除費用。從按月減除1600元提高到按月減除2000元。這是在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個人“工資、薪金”的每月減除費用從1600元提高到了2000元后所出臺的配套措施。當然,我們可能還會關注一個與之相關的問題就是對于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合伙企業投資者的本人魏永扣除標準的調整問題。這個問題在隨后的財稅[2008]65號文中進行了明確,我們在隨后將進一步講解。
2、將針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的附加就愛你感觸費用由3200元降低到2800元,這樣在個人“工資、薪金”月減除費用從1600元提高到2000元后,對這些人員在計算“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時的總體減除費用保持不變,仍為4800元/月,即由過去的1600元+3200元變為2000元+2800元。
3、首次將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其實,對經濟利益的征稅是現代稅制的基礎。無論是在我們的企業所得稅法規體系還是在營業稅、增值稅的法規體系中,將其他經濟利益早以納入了征稅范圍。但是在我國過去的《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中,卻只明確了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所得的征稅形式只限于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這一規定已經越來越不能滿足我們現實征管的需要,而且在某些情況下為納稅人打開避稅之門。我們可以以現在房地產行業比較流行的一個案例來分析一下:某房地產企業A是從事商業地產開發的。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銷售是采取了如下的策略:
?、倜科椒矫资蹆r12000元。銷售完成后,個人業主必須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統一對外招商。房地產開發企業每年按房款的8%向個人業主支付租金,租期5年。
②每平方米售價7200元,銷售完成后,個人業主也必須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租賃協議,租金為0,租期5年。
我們假設有一個個人,從該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了一套50平方米的商業用房。
如果采用第一種策略: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
營業稅:12000×50×5%=30000
企業所得稅:12000×50×30%×25%=45000(這里我們假設應稅所得率是30%)
不考慮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其他稅種
個人取得房屋租金:
營業稅:12000×50×8%×5%=2400
房產稅:12000×50×8%×12%=5760
個人所得稅:(48000-2400-5760)×(1-20%)×10%=3187.2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個人繳納的上述稅款合計為:86347.2元。
如果采取第二種策略: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
營業稅:(7200×50+12000×50×8%×5)=30000
企業所得稅:(7200×50+12000×50×8%×5)×25%=45000
個人由于未取得任何租金,不需要繳納任何稅收。
該方案,企業和個人應繳納各項稅收:75000元。
通過比較這兩個方案,我們就可以清楚的看到,在方案二要比方案一少繳納國家稅收1.13萬元左右,全部是個人房屋出租應繳納的稅收。但是,我們知道,其實方案一和方案二在對房地產企業和個人而言在本質上是一樣的。只不過方案二下,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業主處取得未來5年的免費租賃權來沖抵業主當時的購房款,其實質是一種經濟利益的交換。在方案一下,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50平方的房屋應收取60萬元的購房款,同時他未來5年共要向個人業主支付240000元的房屋租金。如果未來五年他可以免費租賃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則將未來應支付的240000元租金直接沖抵業主現在的購房款,即個人只需支付360000元就可以取得該房屋,計算下來每平方米單價為7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