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非公益性捐贈支出填報不同申報表
時間:2019-09-21 01:3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企業發生的捐贈,在稅收上可分為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公益性捐贈支出,長沙公司注銷,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非公益性捐贈支出,則不能稅前扣除。
非公益性捐贈包括兩種情況:通過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捐贈和直接捐贈,二者填報的申報表不同。
《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第1行“非公益性捐贈支出”要求填報納稅人本年發生且已計入本年損益的稅收規定公益性捐贈以外的其他捐贈支出的會計核算、納稅調整情況。《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21行“贊助支出”要求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不符合稅收規定公益性捐贈的贊助支出的金額,包括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贊助支出等。
從填報說明來看,稅收規定公益性捐贈以外的其他捐贈支出填報A105070明細表第1行“非公益性捐贈支出”,但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填報A105000明細表第21行“贊助支出”。即在申報表設計中,直接捐贈屬于贊助支出,不屬于捐贈支出。
目前,所有的納稅輔導和風險提示,都把直接捐贈作為非公益性捐贈。因此,當企業既有通過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的捐贈,又有直接捐贈,很容易都填入A105070明細表。若僅如此,只是填表錯誤。但若企業突然發現“贊助支出”的填報說明,把直接捐贈又填入A105000明細表,將導致重復調增,多繳稅款。
筆者認為,非公益性捐贈分別填報不同申報表,意義不大,不但加重企業填報負擔,也不方便稅務機關后續管理。建議將非公益性捐贈支出統一填入A105070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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