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稅收政策新變化
時間:2019-12-11 16: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09年1月1日,增值稅轉型后,因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允許抵扣,所以其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稅收政策也發生了新的變化。
一、原政策規定
1、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符合條件的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94)財稅字第26號文件第十條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另外,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印發的《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進一步明確“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2、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符合條件的征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應稅(注:即不符合免稅條件)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長沙公司注冊,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增值稅轉型后的新政策規定
為了保證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實施到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兩個文件,其中也對納稅人銷售過的固定資產的稅收政策進行了重新規范。
1、取消了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符合條件免稅的規定
2009年1月1日執行的《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文件,明確廢止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94)財稅字第26號第十條、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文件,因此,取消了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符合售價不高于原價、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確已使用過三個條件的固定資產暫免征稅的規定。
2、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009年1月1日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3、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4、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span>
總而言之,增值稅轉型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該固定資產購進時按政策規定未抵扣進項稅,銷售時按照4%減半征收增值稅;如果該固定資產購進時,按政策規定抵扣了進項稅,或者應抵扣未抵扣的,銷售時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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