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標準
時間:2019-12-23 00:3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月18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把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個稅減除費用標準調至每月2000元。
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回答記者提問時說,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從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為《個人所得稅法》的配套行政法規,也應作相應修改。因此,國務院決定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與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同時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之所以對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標準進行調整,因為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在每月減除1600元費用后按規定納稅。考慮到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與工資、薪金所得者一樣,承擔著本人及其贍養人口的生計、教育、醫療、住房等消費性支出,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與工資、薪金所得者的稅收負擔,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標準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有關負責人解釋說,考慮到現行涉外人員(即《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工資、薪金所得總的減除費用標準高于境內中國公民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稅收公平的原則出發,應逐步縮小差距,直至統一。因此,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3200元/月調整為2800元/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保持現行4800元/月不變,既縮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稅收政策的連續性。
此外,考慮到目前個人所得的形式復雜多樣,長沙工商代辦,為便于實際操作,加強稅收征管,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了個人所得的形式除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外,還有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對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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