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納入個人所得形式
時間:2019-12-23 02:3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實施條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與2005年12月19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原《實施條例》)相比,新《實施條例》首次明確將“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納入個人所得形式。
新《實施條例》明確,個人所得的形式除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外,還有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并規定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為什么要增加這樣一條規定?專家認為,我國目前個人取得所得形式不斷變化,一些內容很難在稅法上一一列舉,為了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特增加此條規定作為兜底性的條款。比如,用發放實物和有價證券來規避個稅一直是某些單位慣用的手段。新《實施條例》再次明確了納稅人取得的實物所得和有價證券應該繳個稅。單位發放的實物,如大到住房、電腦、汽車,小到月餅、飲料等,實際上,長沙代理記賬,這些實物也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也是需要按其價格繳納個稅的。另外,個人參加單位組織的免費旅游及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從其雇主處取得的折扣或補貼以及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等,也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個稅。把“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納入個人所得形式,我國在現行政策中就已經有了體現,如2007年2月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l3號)規定:除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的低價售房,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新《實施條例》明確將“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納入個人所得形式,法律級次得到提升,這有利于稅務機關對形式各樣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防止實際稅收征管上的漏洞,這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和前瞻性。
新《實施條例》還有其他幾處修訂值得關注。
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新《實施條例》與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保持一致性,也明確了將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別要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20號)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政策銜接問題作出具體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從2008年3月1日(含)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每月20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里強調的是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的時間,而不是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的歸屬期間,這與當前我國各單位每月工資、薪金發放時間的多樣性和靈活性有關,也符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的原則。
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2000元/月。
原《實施條例》規定,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在每月減除1600元費用后按規定納稅。新修訂的《實施條例》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標準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2000元”。這一點,對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納稅人來說,也是要特別關注的。
但是,大家在計算上述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時,根據現行稅收政策還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實際工作中,納稅人可能會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如果屬于這種情況,應在每次分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后,先預繳稅款,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二是實行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稅人,應以每一納稅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納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如果納稅人的承包、承租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可以其實際承包、承租經營的月份數為一個納稅年度計算納稅。
涉外人員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3200元/月調減為28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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