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企業所得稅七點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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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明確,企業按照新會計準則規定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的與金融負債相關的利息費用,未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長沙工商稅務,超過的部分不得扣除。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折舊等成本費用可在稅前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機車車輛大修理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762號)規定,從2007年度起,鐵路運輸企業以機車、客車和貨車的修理支出總額分別占該類全部固定資產原值的20%,作為鐵路運輸企業機車車輛改良支出的標準。2008年以后如有新的稅收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等16家單位公益救濟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2號)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對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等16家單位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發生與退保業務相關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80號)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退保業務發生之前已實際支付的與退保業務相關的傭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退保業務發生之后再支付與該退保業務相關的傭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08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對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和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向第八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98號)規定,社會力量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八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準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通知》(國稅發[2007]104號)對國稅發[2000]38號文中的應稅所得率標準進行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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