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辦免稅需及時
時間:2019-12-23 16:2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自2008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免稅和免稅核銷申報,以免因經驗不足造成損失。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下稱《通知》),作出了上述規定。據了解,這是國家稅務總局首次就小規模納稅人出口免稅出臺管理辦法。
據了解,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在日前發布的《通知》中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并持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在出口貨物報關后,應向海關部門申請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并及時登錄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按規定提交電子數據。
納稅人在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后,須在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提供《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及電子申報數據。
除進行免稅申報外,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還應進行免稅核銷申報。納稅人要按月將收齊有關出口憑證的出口貨物,填寫《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匯總表》、《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并于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4個月內的各申報期內,持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單等相關資料,按月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長沙代理記賬,并同時報送出口貨物免稅核銷電子申報數據。
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納稅人的免稅核銷申報后,對審核無誤的,在《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匯總表》、《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上簽章,經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審核結果批準免稅核銷。
另外,按照《通知》規定,對于小規模納稅人6種類型的出口貨物不予免稅。其中包括國家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未進行免稅申報的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免稅核銷申報的貨物;雖已辦理免稅核銷申報,但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憑證的貨物;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批準免稅核銷的出口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等。
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有關人士表示,在出口免稅政策的激勵下,近年來我國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出口形勢向好。但由于缺乏統一規定,各地對小規模納稅人出口免稅的管理辦法差異較大,管理水平不一。國家稅務總局此次所發布的管理辦法,就是要從全國層面規范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促進出口企業有序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