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了解土地增值稅的91問
時間:2019-12-24 02:0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三、稅率
1、超率累進稅率
2、預征率
四、應稅收入
五、扣除項目
六、應納稅額計算
1、預征
2、清算
3、清算規程
4、計算稅額公式
七、征收管理
1、納稅地點
2、納稅期限
八、稅收優惠
九、其它規定
一、納稅人
1、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六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條例第二條所稱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
二、征稅范圍
2、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什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規定:“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同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三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第五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第六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條例第二條所稱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
3、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規定:“四、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
五、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
九、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企業合并,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規定:“二、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
五、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
八、本通知所稱不改變原企業投資主體、投資主體相同,是指企業改制重組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九、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企業改制,改制前的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改制后的企業,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