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勞務留存備查合法有效進貨憑證有哪些?
時間:2019-12-24 06:4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答:出口貨物勞務留存備查的合法有效進貨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含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及其他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拍賣成交確認書及有關收據、資產重組文件、無償劃轉的證明材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三條第(二)項“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按《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免稅申報手續時,長沙公司注銷,應將以下憑證按《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載明的申報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第4點:屬購進貨物直接出口的,還應提供相應的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及其他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九條規定
以下出口貨物勞務應按照下列規定留存備查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從依法拍賣單位購買貨物出口的,將與拍賣人簽署的成交確認書及有關收據留存備查;
(二)通過合并、分立、重組改制等資產重組方式設立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重組前的企業無償劃轉的貨物,將資產重組文件、無償劃轉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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