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組——增值稅政策缺失應予格外關注!
時間:2019-12-24 08:1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祝七夕快樂!
最近工作較忙,加之未遇有價值稅收話題,本著寧缺毋濫原則,一直未能成文,給各位關注我的小伙伴們,先行致歉。
近日,長沙工商代辦,有企業咨詢重組稅收政策,欲將某子公司拆分,將部門資產轉移至新設立子公司,資產包中有不動產、動產、金融資產、負債、勞動力、專利技術。對于不動產類政策,有財稅17、57號明確了契稅和土增稅稅收優惠,對于企業所得稅,有59、116和109,特殊稅務重組、5年遞延納稅和資產劃撥稅收優惠可供運用,不再累述。
1、重組稅收優惠增值稅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13號公告),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不征稅項目: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2、無形資產轉讓政策缺失由來
財稅36號文屬于營改增政策核心文件,其對資產定義未包含無形資產,其對于整體資產的轉讓沿用老的13號公告。彼時,無形資產轉讓屬于營業稅應稅范圍,故13號公告表述在彼時并無不當。
老的稅收政策下,企業整體資產出讓營業稅政策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在營改增36號文,簡單平移13號公告表述,未考慮無形資產轉讓已納入增值稅應稅范圍。考慮整體資產轉讓的定義和營改增政策的延續性,企業整體轉讓中涉及無形資產,也應享受不予征稅的判定。但在實務執行中,受制于稅收法定原則制約,稅務機關無法將無形資產轉移納入不征稅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