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
時間:2019-12-24 15:2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稅務部門強化內部權力制約、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設計。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后,面對新的形勢,筆者梳理了近年來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工作,針對其中存在的不足,對制度的改進和完善提出相應建議。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中存在的不足
重案審理的功能發揮還有欠缺。自2015年《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施行以來,各級稅務機關明確機構職責和工作流程,稽查執法規范度也逐步提升。但同時,要求稽查局補正材料、重新處理情形還較多,證據簽名、蓋章不齊全,稽查時間段與通知書不一致,延期稽查未辦理審批手續,執法文書資料填寫不規范、不完整等情形頻出,甚至屢審屢現,說明重案審理僅發揮了“把關”職能,其對稽查執法的規范和約束效應還不強。
重案審理的原則要求不易落地。重案審理往往對合法原則把控嚴格,而稽查則以準確、快速查結為目標,這使得證據是否客觀、充分、完整成為重案審理與稽查部門爭議的焦點。如在認定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方面,前者認為稽查部門提供的票流、貨物流、資金流等證據資料或缺少,或不能一一對應,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而后者認為,稽查環節已窮盡方法,取得證據已能證明稅收違法行為的存在。為使雙方形成一致意見需要耗費較多時間,使得合理、效率的原則并不能充分體現,社會效果也難以彰顯。
重案審理的范圍規定稍顯籠統。根據《辦法》規定,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均需經過重案委審理,而根據有關規定,逃避繳納稅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稅款的稅收違法行為,公安部門應予立案追訴的數額標準分別為五萬元和一萬元以上,由此導致幾乎所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均需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而在實踐中,此類案件中的納稅人絕大多數為走逃或失蹤納稅人,長沙公司注冊,存在調查難、取證難、執行難的問題,必經重案委審理,使重案審理幾乎與稽查審理重復,造成審理資源的不合理利用。
重案審理的工作方式還不平衡。《辦法》規定,經過書面審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并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案件,要提請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但在實踐中,以會議形式審理的重大案件所占比例非常低,會議審理機制并未得到實質性的運行。這既有成員單位多、會議審理不易組織的原因,也有成員單位為免麻煩、不提具體意見,而使“一致意見”容易達成的原因。這既影響案件審理質量,也容易削弱重案審理的權威性與嚴肅性。
重案審理的工作負荷亟需管控。近兩年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增多,已使重案審理工作量陡然增加。機構改革后,稅務稽查職能上收至市級局,稽查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范圍將擴大到市級全域和全稅種,可能還將涵蓋社保費和非稅收入,這必然會帶來移送重案委審理案件的成倍增長。加之,機構改革后重案委成員單位數量較機構改革前有所增加,也將直接影響案件審理的效率。
改進完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建議
調整完善重案審理組織架構。一是撤銷縣級局重案委。從《辦法》第11條規定的審理范圍分析,幾乎所有案件均由稽查部門提請。國地稅機構合并后,縣級局不再設置稽查局,也就無必要保留重案委。如遇重大稅收執法決定,應與即將推行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銜接,由承擔法制工作職能的部門實施法制審核后決定。二是適當精簡重案委成員。重案委可實行“N+X”彈性設置,N為固定的幾個部門,X則是案件涉及的稅種管理部門。此外,稽查局作為案件提審部門,不應列入重案委,但可以列席重案委審理會議。
注重延伸發揮重案審理功能。重案審理應該延伸其功能,充分發揮規范與指導作用,督促稽查部門在執法檢查階段就注意規范執法行為,避免因不當執法、不盡職調查引發執法風險。一方面,應實行反饋制度,對每件重案中反映出的執法問題以文書形式反饋稽查部門,或定期對同類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反饋,做到以“審理”促“規范”;另一方面,將重案審理中發現的執法問題列入績效考核,倒逼稽查部門和執法人員認真對待重案審理反饋問題,真正約束和規范自身執法行為,切實履行稽查規范的各項要求。
注意全面把握重案審理原則。重案審理應始終把握“合法與合理結合、公平與效率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原則。在實踐中,應通過重案審理,體現稅務機關以最嚴格的標準防范逃避稅的努力,同時綜合考慮案件違法的手段、金額、違法次數、主觀過錯程度、糾錯態度等,做到當嚴則嚴、該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責,尤其對于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應秉持包容審慎監管原則,堅持合法合理適當處置,支持、引導其依法、規范、誠信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