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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補繳與拒繳面臨的刑罰不同

時間:2019-12-24 15:3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股權轉讓在日常經濟業務中是經常發生的事,其中涉及個人所得稅等稅收處理。現實中,許多股權轉讓采用“暗箱操作”辦法逃避繳納稅費,留下承擔刑事責任的隱患。筆者近日查閱了一個真實發生的審批案例,涉及到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被稅務機關追繳過程中,當事人采取不同的應對行為,被法院予以不同量刑。該案例有一定的教育意義,故整理本文,以示警示。

  一、案例

  為了獲取經濟收益,A、B、C三人協商合資成立從事洗煤的有限責任公司。2009年7月擴大規模,經變更,注冊資本提升到1000萬元,持股比例依然分別為48.88%、45.12%和6%。2011年12月,經三個股東與H和Y兩人協商,最終以4500萬元的價格轉讓全部股權,并簽訂了“企業轉讓合同”,到公證處進行公證,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新股東陸續將4500萬元通過銀行轉賬將全部款項支付給A,但未扣繳個人所得。公證書載明股權轉讓價格為1000萬元,其中A將其持有的48.88%的股權以488.8萬元的價格全部轉讓給H;B將其持有的45.12%的股權以451.2萬元的價格全部轉讓給Y;C將其持有的6%的股權60萬元中的21.2萬元轉讓給H,38.8萬元轉讓給Y。

  根據股份協議,C應分得4500×6%=270萬元,但其先后收到股本金和公司分紅152萬元。因按協議應分得的剩余款項收不到,產生糾紛,并自認為持有殘疾軍人證明,遂向稅務機關舉報。

  稅務局經核實,A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274萬元;B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253萬元;C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33萬元。并分別于2015年9月、2016年1月兩次按規定向三人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限三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內到稅務局繳納相關稅款。

  稅款繳納情況:A收到通知后于2015年9月繳清印花稅和滯納金、繳納個人所得稅13萬元,于2016年1月繳納個人所得稅2萬元,案發后,于2016年5月將剩余個人所得稅258萬元全部繳清;B收到通知后一直未繳納應繳稅款;C自認為持有殘疾軍人證明,也一直未繳納應繳稅款。

  該案經上訴和抗訴等程序,法院終審判決:三人均犯逃稅罪,判處A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判處B犯逃稅罪,長沙工商稅務,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判處C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同時并處不同的罰金。

  二、分析

  1.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受讓方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認真履行扣繳稅款義務。征管法明確,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因此,扣繳義務人應認真履行扣繳義務,以免受到處罰。結合本案例來看,稅務局對扣繳義務人需另案處理。

  2.稅務機關追繳期限內及時繳清稅款、滯納金,接受處罰的,符合規定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存在采取規定的手段、實施規定的行為逃避繳納稅款達到規定情形的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一葉提醒,《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發生規定情形時,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應予立案追訴。三個當事人之前都沒有犯罪記錄,也均對稅務處理決定提出異議。在稅務機關依法追繳后,本可以在期限內繳清稅款、滯納金并接受處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當事人A在稅務機關依法移送之前僅繳納了部分,移送之后才將余款全部繳清,失去了免予刑罰的法定機會。鑒于其案發之后已經全部繳清,雖然屬于主要股東,涉案金額最大,但法院仍依法給予宣告緩刑的相對從輕處罰。當事人B始終拒絕繳納,則被依法判處實刑。

  3.殘疾人身份和約定他人承擔稅費不是拒絕繳納稅款的理由。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規定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規定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但67號公告及其他規定中,沒有針對殘疾人個人發生股權轉讓的所得可以減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當事人C持有殘疾人軍官證,但不適用免稅。與此同時,當事人C雖然與A、B約定股權轉讓所有稅費由A、B二人承擔,但這屬于民事約定,依法納稅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稅收轉移承擔的民事約定不能免除C的法定義務,稅務機關和司法機構仍以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為追責追罪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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