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印提供技術服務常設機構咋判斷?案例、建議都有了!
時間:2019-12-25 03:3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大企業稅收評論》精選】本文著眼于中國企業赴印提供技術服務時可能面臨的常設機構稅務風險問題,依據《中印稅收協定》及印度國內相關稅法,并參考印度已有判例分析中國企業赴印提供技術服務的常設機構認定標準,為其提出規避常設機構稅務風險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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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業 常設機構 技術服務 中印稅收協定
印度作為我國“一帶一路”沿線的重點國家,正成為眾多“走出去”企業的投資目標國。印度 2014年啟動了“印度制造”政策,鼓勵外國企業進入其基礎設施、制造業等領域。該領域對技術人才與技術服務的需求較強,使得提供技術服務成為我國赴印企業的主要業務之一。需要注意的是,相關業務所涉常設機構稅務風險較大,赴印企業如果處理不當,有可能面臨較高的稅收負擔或與印方產生稅收爭議。本文依據《中印稅收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印度國內相關稅法與已有判例,分析中國企業赴印提供技術服務的常設機構認定標準,并為其提出規避常設機構稅務風險的相關建議。
一、 關于技術服務的界定
要了解提供技術服務所涉常設機構稅務問題,首先應明確界定技術服務活動。《協定》指出,技術服務是指提供管理、技術或咨詢的服務;印度《所得稅法》認為技術服務包括提供任何管理、技術及專業性的服務。但兩者均只說明了技術服務的范疇,并沒有針對“管理服務”、“技術服務”、“咨詢服務”以及“專業性服務”這些概念和適用范圍進行明確解釋。
印度是普通法系國家,法院已有判例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因此,本文在此給出印度最近的實際判例(2016年3月KotaK公司案)對技術服務的判定。該案例中,印度最高法院認為技術服務的認定須同時滿足兩點要求:
一是該服務必須是根據服務接受方的特定需要而專門定制的;
二是該服務絕不是服務供應商的每個顧客都可使用的通用設施。
綜上,我們認為赴印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時,只要這項服務是根據服務接受方的特定需求定制,且無法直接應用到其他所有顧客時,就可被視為技術服務。
二、 印度對中國赴印企業 提供技術服務的征稅規定 (一) 不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協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發生于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技術服務費,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第二款規定,技術服務費也可在其發生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法律征稅。
由此可知,中國企業在印度獲得的技術服務費可由中國征稅,也可由印度征稅。然而,印度《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印度對非居民企業或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而獲得的來源于或視為來源于印度的技術服務費征稅,且在此情況下,該非居民是否在印擁有常設機構或與之有商業聯系,以及該服務在何地提供都無關緊要。我國出臺的《中印稅收協定解釋條文》第四條也對此項規定予以確認。據此可以判斷,當印方國內稅法與《協定》相沖突時,在涉及技術服務費的征稅權利中印度稅法的效力優先。由此,我們可以確定只要技術服務費被認定為來源于印度,無論該項費用發生地在何處,印方稅務部門對該項收入就具有征稅權。綜上,當中國企業在印不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下,需要就收取的技術服務費凈額向印度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
(二) 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 上一篇:精準鎖定 嚴控風險 南京地稅大力拓寬反避稅新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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