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開立承兌匯票發生的手續費進項稅額怎么抵扣?
時間:2019-12-25 16:0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總監咨詢:
今天有個財務總監向我咨詢這樣一個問題,“我們單位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發生的手續費10,000元包含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嗎?”
二、12366答復:
該財務總監咨詢當地12366給予的答復是,該企業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發生手續費取得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12366給出的政策依據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尋根探源:
那么稅務12366給予的答復對不對呢,我們來分析一下:
第一:稅務機關給予的答復是貸款服務的反避稅條款,主要是為防止部分納稅人利用政策規避貸款服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情況。
第二:那什么是貸款服務呢?我們還得找一下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服務,長沙公司注銷,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后,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第三:分析結果
我們政策規定的貸款服務是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包括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我們這位財務總監問的問題是企業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發生的手續費,在該企業辦理的業務過程中銀行將資金貸與企業了嗎?沒有。該企業占用了銀行的資金嗎?也沒有。另外該手續費是從貸款利息中拆分出來的嗎?更不是,這是銀行在為企業開立承兌匯票發生的金融服務,屬于增值稅法規中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范疇。因此,該業務并不是貸款服務,可以斷定12366給予的答復是錯的。根據上述分析,企業將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包括商業承兌匯票)支付給銀行的手續費不符合12366給出的不得抵扣情形,可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四、業務延伸:
如果企業將開立好的銀行承兌匯票支付給客戶,該客戶如果到銀行辦理票據貼現業務支付的貼現息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根據上面我們貼出的貸款服務的稅收法規規定,因票據貼現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該客戶支付給銀行的貼現息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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