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9]24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的通知
時間:2019-12-26 10: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確保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有效實施,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我們制定了《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
財政部
2019年12月17日
附件: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
一、關于歸墊資金的賬務處理
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按規定報經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在財政授權支付用款額度或財政直接支付用款計劃下達之前,用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資金墊付相關支出,再通過財政授權支付方式或財政直接支付方式將資金歸還原墊付資金賬戶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一)用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資金墊付相關支出時,按照墊付的資金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預算會計不做處理。
(二)通過財政直接支付方式或授權支付方式將資金歸還原墊付資金賬戶時,按照歸墊的資金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并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等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
二、關于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的賬務處理
單位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按規定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用于后續相關支出的,可在“銀行存款”或“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下設置“財政撥款資金”明細科目,或采用輔助核算等形式,核算反映按規定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轉入實有資金賬戶的資金金額,并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一)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時,按照劃轉的資金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資金結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二)將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中從零余額賬戶劃轉的資金用于相關支出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其他應交稅費”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財政撥款支出”明細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三、關于從財政科研項目中計提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的賬務處理
單位按規定從財政科研項目中計提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的,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一)從財政科研項目中計提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時,按照計提的金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預提費用——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科目;預算會計不做處理。
(二)按規定將計提的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劃轉到實有資金賬戶的,按照本解釋“二、關于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的賬務處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三)使用計提的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時,在財務會計下,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預提費用——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撥款收入”等科目。使用計提的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購買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按照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成本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撥款收入”等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預提費用——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