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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損失備案改備查風險加大 企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時間:2019-09-17 05:2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從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開始,稅務系統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簡化企業納稅申報資料報送,減輕企業辦稅負擔,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明確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由備案改為留存備查,要求企業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否則要承擔《征管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

  備查不代表不申報,申報仍按規定進行,資料也并沒有簡化,只是資料不再報送給稅務機關,由企業自行留存10年備查。

  由此看來,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由備案改備查并沒有減輕企業的法律責任,相反,在減輕辦稅負擔的同時,反而加大了企業后續扣除的風險。基于此,提示企業資產損失的扣除要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如何區分實際資產損失與法定資產損失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下稱25號公告)第三條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對實際處置該如何理解?是指企業對報廢資產進行變賣,發生實際行為后形成的損失?還是指企業對需報廢資產進行了賬務處理,但未對報廢資產進行變賣等實際行為,是否可以作為實際損失在稅前扣除?

  實際處置與否,是區分實際資產損失與法定資產損失的重要條件,實際處置是指實物已經發生變化(包括已變賣),發生實際行為后形成的損失。僅對需報廢資產進行了賬務處理(賬面處置),但未對報廢資產實際進行處置,不屬于實際資產損失。實際處置或轉讓,具有損失金額永久性、損失金額確定性和損失年度固定性等三大特征,而法定資產損失具有損失金額暫時性、損失金額不確定和損失年度不固定等三大特征,長沙公司注銷,如25號公告第三十一條規定,固定資產被盜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三)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以下《寧波市國稅局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對此有過明確的界定:

  二十三、企業財產損失發生在2014年度,由于保險理賠問題,保險公司賠償收入估計要2015年才能確定,問:該企業財產報損年度是2014年還是2015年?如果是2014年作為報損年度,2015年收到保險賠款收入是否追溯調整2014年損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資產損失分為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實際處置、轉讓資產發生的、合理的損失,具有損失金額永久性、損失金額確定性和損失年度固定性等三大特征;法定資產損失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資產損失,具有損失金額暫時性、損失金額不確定和損失年度不固定等三大特征。

  因此,該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須作以下分析確定:如果損失發生后無需經過殘值預估即可確定損失金額的,應判定為實際資產損失,不論保險公司在2014年或在2015年賠付的,該項資產損失應在2014年度申報扣除;如果保險公司須依據受損資產(殘值)評估價格方能確認賠付金額,進而確定損失金額的,應判定為法定資產損失,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后,在申報年度稅前扣除。

  但因特殊原因無法處置的,個別地區有特殊規定,如: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5號)第十八條規定,尾礦庫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報廢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三條規定,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報廢的尾礦庫,因特殊原因無法處置的,由企業提供書面說明,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三十條的規定,以尾礦庫的賬面凈值確認為損失金額在稅前扣除。已在稅前申報扣除損失的尾礦庫以后年度又處置的,處置收入應計入處置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如何區分清單申報與專項申報

  25號公告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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