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管產品的增值稅不是穿透
時間:2020-01-02 09:5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恰逢歲末年初,資管產品的增值稅問題又成為大家關注的對象了。投資者關注的是自己從資管產品分配或者持有至到期的收益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管理人考慮的是自身取得的管理費、業績報酬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還要考慮資管產品在運營環節產生的增值稅應稅收益是否以自己為納稅人來繳納增值稅。
有的同學在微信平臺留言:資管產品管理人在資管產品運營中取得的收益,收益中包括按投資收益率支付給投資人的收益以及資管產品管理人的信托報酬,這兩部分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按照財稅[2017]56號文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資管產品運營過程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取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收入,無論是否支付給投資人或者管理人、托管人,首先都是資管產品運營環節取得的應稅收入,都需要按照3%的征收率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資管產品運營環節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的管理人為納稅人。
有人將資管產品的增值稅稱為穿透征稅,這個是不對的。資管產品的增值稅不是穿透,長沙代理記賬,而是采取分段式,將投資者投資于資管產品以及資管產品募集的資金再行投放出去分為兩個相對獨立的階段考慮。如果真的搞穿透,就應該穿透資管產品直接根據底層資產的收益情況來對資管產品的委托人(投資人)征收增值稅,這一點基本沒有可操作性。
對于支付給投資人的投資收益,由投資人自行判斷是否繳納增值稅。通常情況下投資人從資管產品取得的收益如果界定為非保本收入無需繳納增值稅。如果界定為保本收入,則需要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對于支付給資管產品管理人的信托報酬、管理費等,屬于管理人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對于支付給資金托管機構的托管費用,同樣也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
當然大家說了,資管產品取得的增值稅應稅收入,比如1000萬,需要按照3%簡易計稅。對于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費,本來也是來源于這些收益的一部分,如果在資管產品運營環節按照簡易計稅征收增值稅了,后續被管理人提取后,管理人還要以自己的名義再按照6%繳納一遍增值稅,豈不是重復征稅了?
這里確實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因為在簡易計稅這個大框架下,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費并不能在資管產品的運營環節得到抵扣,從而產生了重復征稅。這一點還是需要在解放思想,尋找新的突破。筆者曾經就這個問題,將突破的思路與多方人士溝通,但是大家對財政部稅政司和稅務總局貨勞司對財稅[2016]140號文的解讀稿的精神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