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影響
時間:2020-01-03 16:3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證券法》的這次修訂,對于會計師事務所,尤其是證券期貨資格會計所的影響是巨大的。本文主要探討一下,主要有哪幾方面的影響。
一、證券期貨資格會計所會大幅擴圍
根據新《證券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從事其他證券服務業務,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這意味著,證券資格會計所由原先的審批制改為了備案制。明年3月1日起,一些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只要在證監會和財政部完成“雙備案”,就自然擁有了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
預計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后,擁有證券期貨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將從現有的40家大幅增長至100家以上。
二、證券期貨資格會計所的門檻會大幅降低
目前的證券期貨資格會計所的門檻是2012年1月21日,由財政部、證監會發布的《關于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的通知》(財會[2012]2號)來規范的。主要指標如下:
1.組織形式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
2.注冊會計師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冊會計師的年齡均不超過65周歲;
3.凈資產不少于500萬元;
4.會計師事務所職業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與累計職業風險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萬元;
5.上一年度業務收入不少于8000萬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不少于6000萬元;
6.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數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執業3年以上。
應該說,這個門檻還是比較高的。
但是新《證券法》實施后,全面推行發行注冊制,而且“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也就是說,不盈利也可以上市。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
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的數量預計會大幅增加,如果相應的審計機構門檻還定得那么高,數量上可能無法滿足市場的需要,預計門檻會大幅降低。
綜合各方面的消息,預計注會人數指標將從200人降為40-60人。
三、簽字注會和證券資格會計所的風險將大幅增加
這次《證券法》的修訂,最大的特點就是處罰力度極大,一個原則就是要讓違規者、造假者傾家蕩產,相應的中介機構自然也難以幸免。
根據新《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業務收入或者業務收入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意味著,對會計師事務所違規的處罰由原先最高業務收入五倍或三十萬元,大幅增長至最高業務收入十倍或五百萬元,對簽字注會的處罰由原先最高十萬元大幅增長至二百萬元。
四、證券業務的收費將會大幅增加
風險越大,收益就越大。隨著證券會計所和簽字注會的風險大幅增加,相應的,審計收費也會大幅增加,否則真成了:拿著賣白菜的錢,操著賣白粉的心。
當然也不排除,有個別膽子大的事務所和注會,“要錢不要命”,以低于市場的收費,短期集中干幾年,撈幾票,然后移民國外,或者進行財產轉移,以逃避后續可能的處罰。
五、集體訴訟制可令會計師事務所和簽字注會傾家蕩產
如果有些人覺得處罰還不足以致命的話,集體訴訟制將使持這種想法的人徹底絕望。
根據新《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及其他鑒證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長沙工商稅務,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這一條款和原《證券法》一百七十三條相比,變化不大,連帶賠償責任條款原先也是存在的。
但是原先的《證券法》沒有集體訴訟制,這一條款很難執行。
然而新《證券法》實施后,“集體訴訟制+連帶賠償責任”,足以讓參與造假者徹底崩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