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還原不繳個人所得稅嗎?
時間:2019-09-19 23:3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一般地,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工商管理部門承認代持股,保障了實際股東的權益。但稅務上并不承認,也就是說,名義股東將其代持的股權(含股票)過戶到實際股東名下,需要繳納所得稅。但有一種情況例外。本文試分析如下與大家探討。。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在實務中,代持股屢見不鮮,在上市之前,名義股東將其代持的股權一般不會過戶到實際股東名下。但是如果要上市了,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為了明晰股權關系,名義股東將其代持的股權就會過戶到實際股東名下了,長沙公司注冊,可是這時就往涉及繳納所得稅。而納稅人往往認為,該股權是從名義股東到實際股東的正常回歸,不應繳納所得稅,那么重大的涉稅風險就產生了。
我們不妨先看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有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規定:二、企業轉讓代個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稅問題
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在轉讓時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上述限售股轉讓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該限售股轉讓所得。企業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依照本條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后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
(二)依法院判決、裁定等原因,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企業將其代持的個人限售股直接變更到實際所有人名下的,不視同轉讓限售股。
顯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規定,一般地,企業轉讓其代持股股權給實際股東的,要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同理,自然人個人轉讓其代持股股權給實際股東的,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有一種特例除外:依法院判決、裁定,實際股東憑法院判決書等判決、裁定資料,同時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直接變更到實際股東名下,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可是,問題是公司上市后,如果實際股東通過法院判決、裁定來實現股票從名義股東變更到自己名下,往往會認為上市公司股權不明晰,遭監管機構的處罰,給上市公司的股價帶來震蕩。
代持股,還敢嗎?
思考:如果你公司股東上市前大股東存在代持股情況,如何進行股權明晰,將代持股變更到實際股東名下,不繳或緩交所得稅呢?請說明你的觀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