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預扣個稅的特殊算法
時間:2020-01-08 09:4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稅法規定
財稅[2018]164號第三條規定,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扣繳義務人向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支付傭金收入時,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
【說明】之所以說“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特殊算法”,因為特殊點在于:
財稅[2018]164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預扣預繳方法是——“累計預扣法”!明顯不同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第一條第(二)款和《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以下簡稱61號公告)第八條中對于“勞務報酬所得”規定的預扣方法。
也就是說對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雖然屬于“勞務報酬所得”項目,但是采用的是與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一樣的預扣預繳方法——累計預扣法。
(二)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對于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三項所得,61號公告規定實行按次預扣稅款,對于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的勞務報酬所得,鑒于保險營銷和證券經紀業務的連續性,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應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三)收入額的確定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即:收入額=不含增值稅的傭金收入×(1-20%)
(四)展業成本的計算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即:
展業成本=不含增值稅的傭金收入×(1-20%)×25%
備注:如果是免征增值稅的,則上述公式需要將“不含稅增值稅的傭金收入”,換成“含增值稅的傭金收入”。
(五)附加稅費的計算
按照營改增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增值稅稅額,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的公式計算銷售額。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應按提供經紀代理服務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以及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說明:《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月傭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等也可以依法免征。
(六)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18]164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向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支付傭金收入時,應按照61號公告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
因此,預扣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公式①)
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公式②)
說明:
1.上述公式②中,與“工資薪金所得”預扣公式相比,少了“累計免稅收入”、“累計專項扣除”和“累計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原因是,明前針對此類收入還沒有免稅政策;對于“專項附加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六條規定,應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間進行匯算清繳時申請扣除。
公式②在理論上可以有“累計專項扣除”,但是實際中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因為納稅人既然是傭金收入,說明與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是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多為自己繳付“三險一金”,支付傭金單位較難掌握這些情況并為其辦理扣除;同時,部分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還有任職受雇單位,由支付傭金單位辦理可能出現重復扣除。
2.累計收入額按照不含增值稅的累計收入減除20%費用后的余額計算;如果是免征增值稅的,則是含稅金額減除20%的費用。
3.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從業月份數計算。
4.累計其他扣除按照展業成本、附加稅費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計算。
5.上述公式①中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比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所附的《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