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納稅調整的重要變化
時間:2020-01-13 10:1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9年12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以下簡稱“41號公告”),公告對企業所得稅部分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
一、文件規定
41號公告對《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的修訂內容中有如下規定:企業將貨物、資產、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填報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第1-2列金額。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第1-2列金額的絕對值。
二、實務案例
(一)將自產貨物用于廣告
為了增加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A公司(一般納稅人,下同)在2019年將自產貨物(對應成本8000元)用于廣告宣傳,該產品正常出售的公允價值為不含稅10000元。
A公司將產品用于廣告宣傳時的會計處理:
借:銷售費用—廣告費 9300
貸:庫存商品 8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
匯算清繳時A公司需要填寫《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收入,納稅調增10000元;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成本,納稅調減8000元。
從該表的調整結果看,A公司需要對該推廣行為合計納稅調增2000元。
按照41號公告的規定,A公司還需要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其他”繼續填報。
由于視同銷售行為在會計上未做會計處理,所以《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第1列,“賬載金額”按0填報;第2列“稅收金額”按2000元填報。
根據41號公告規定的邏輯關系,第1列<第2列,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第1-2列金額的絕對值2000元。
通過上述調增調減,把視同銷售導致的該部分納稅調整金額(注:視同銷售行為會增加企業計算招待費、廣告宣傳費的銷售收入確認基數,可能會間接影響招待費和廣告宣傳費的納稅調整額)變為0。也就意味著企業不需對該行為再額外支付稅款。
(二)將購買貨物用于廣告
為了增加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和認知,A公司在2019年將購買的貨物用于廣告宣傳,該產品的購買價款11300元,A公司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A公司將該產品用于廣告宣傳時的會計處理:
借:銷售費用——廣告費 11300
貸: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0
匯算清繳時A公司需要填寫《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收入,納稅調增10000元;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成本,納稅調減10000元。
從該表的調整結果看,A公司需要對該推廣行為合計納稅調整金額為0。無需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繼續填報。
(三)將勞務用于廣告
A公司從事興趣班教育,每節課程收取500元。為了達到促銷目的,A公司給10位潛在客戶提供一節免費試聽課。免費試聽課中,A公司支付的教師人工、房租、折舊等成本共計2000元。
A公司開展免費試聽課時的會計處理:
借:銷售費用——廣告費 2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累計折舊等 2000
匯算清繳時A公司需要填寫《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提供勞務視同銷售收入,納稅調增5000元;提供勞務視同銷售成本,納稅調減2000元。
從該表的調整結果看,A公司需要對該推廣行為合計納稅調增3000元。
按照41號公告的規定,A公司還需要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其他”繼續填報。
由于視同銷售行為在會計上未做會計處理,所以《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第1列,“賬載金額”按0填報;第2列“稅收金額”按3000元填報。
根據公告規定的邏輯關系,第1列<第2列,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第1-2列金額的絕對值3000元。
通過上述調增調減,把視同銷售導致的該部分納稅調整金額變為0。也就意味著企業不需對該行為再額外支付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