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法院拍賣的不動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時間:2020-01-15 15: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企業銷售在營改增前通過法院拍賣取得的不動產,計算繳納增值稅時可否根據判決書差額扣除?
答:可以。
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一)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2.房地產公司取得一批法院拍賣的二手房,二手房的原始取得時間在營改增之前,企業拿到的時間是營改增后。請問我們銷售時,增值稅是按照5%簡易計稅,還是按照適用稅率9%?
答:應按照企業取得不動產時間判斷是否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企業銷售在營改增后通過法院拍賣取得的不動產,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為9%。
3.銷售營改增后通過法院拍賣取得的不動產,長沙工商稅務,預繳增值稅時可以差額,實際繳稅時還可以差額嗎?是在房產地址預繳,在經營地實繳嗎?
答:銷售營改增后通過法院拍賣取得的不動產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差額預繳,全額申報。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9%)×9%
納稅人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政策依據: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