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境外服務的難題:服務費還是特許權使用費?
時間:2020-01-16 11:0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相信水友們如果在實務中有遇到購買境外服務的時候,都會糾結一個問題,購買的境外服務,尤其是涉及技術開發的境外服務,究竟屬于一般的服務費還是特許權使用費呢?這個問題很重要嗎?真的很重要,因為這涉及到為境外非居民企業扣繳所得稅的問題,究竟是否需要扣繳,按什么項目扣繳都會受到直接影響。
舉個栗子
例好人有限公司是境內芯片設計與生產企業,由于境內對7nm集成電路的設計布線還處于比較空白的階段,所以其某型號的芯片集成電路設計只能委托境外甲公司設計開發。合同約定,在2019年6-8月期間,甲公司根據好人有限公司的需求,為其設計某芯片的集成電路布線圖,并交付好人有限公司,服務期間,甲公司無需派員到境內工作,一切所需資料均通過安全可控的網絡傳輸工具進行傳輸。集成電路布線圖所有權歸甲公司,交付好人有限公司后,該公司可在5年內自由使用,但使用期間必須對其承擔保密義務,并且不能許可好人有限公司關聯方以外的第三方公司使用,5年后,好人有限公司的使用權到期,所有相關資料需交還甲公司。另外,合同約定2019年8月交付布線圖后,需一次性支付8000萬美元的服務費,折合人民幣5.6億元,本次交易所有境內稅費由好人有限公司承擔。服務的增值稅稅率為6%,不考慮所得稅和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中國與甲公司所在國簽訂了稅收協定,甲公司是所在國的稅收居民且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等,稅收協定規定特許權使用費來源國有權以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那么問題來了,好人有限公司在支付該筆“服務費”時,是否需要為甲公司扣繳所得稅?
涉稅分析
如果甲公司提供的服務屬于一般服務,那么根據合同約定和業務的實際情況,由于甲公司在服務期間無需派員到境內工作,且假定甲公司在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所以甲公司在該項服務中,并未構成境內常設機構,根據稅收協定的營業利潤條款,甲公司取得的服務費無需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如果甲公司提供的所謂“服務”,其實質是向好人有限公司提供了專有技術等的許可使用權,那么收取的“服務費”實質上就屬于特許權使用費,而特許權使用費在稅收協定中,來源國是有權征稅的,所以好人有限公司在支付時,就需要扣繳所得稅。
那么究竟這個服務費是否屬于特許權使用費呢?我們來看看政策文件是怎么規定的。
法條速遞
《關于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07號,簡稱507號函)第四條:“在服務合同中,如果服務提供方提供服務過程中使用了某些專門知識和技術,但并不轉讓或許可這些技術,則此類服務不屬于特許權使用費范圍。但如果服務提供方提供服務形成的成果屬于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定義范圍,并且服務提供方仍保有該項成果的所有權,服務接受方對此成果僅有使用權,則此類服務產生的所得,適用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規定。”
《新加坡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二條第三款:“本條“特許權使用費”一語是指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包括電影影片、無線電或電視廣播使用的膠片、磁帶的版權,任何計算機軟件,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圖紙、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也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情報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
根據本例的描述,本次服務形成的成果——集成電路布線圖屬于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定義范圍,而且合同約定,該成果屬于服務提供方甲公司所有,好人有限公司對成果僅有使用權,并約定了關于成果使用的保密條款,所以本次對境外支付的“服務費”屬于特許權使用費。由于甲公司未在境內形成常設機構,所以按照稅收協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條款,以10%扣繳預提所得稅。由于甲公司交付的布線圖,是用于境內生產芯片的,屬于境外單位向境內單位提供的在境內消費的應稅服務,應繳納增值稅,所以同時還需要扣繳增值稅。
那么具體的金額是多少呢?是直接用5.6億元乘以適用稅率嗎?并不是!
計算方式